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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自治与地方社会02(第3页)

[71]郭冬梅:《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155、16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72]《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议选举章程折并单二件》,《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50页。

[73]邵义:《论府厅州县自治》,载《法政杂志》第1年第5期,60页。

[74]《宪政编查馆奏覆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37页。

[75]如光绪三十年黑龙江升呼兰厅、绥化厅为府,各设知府一员,均不设首县,自理地方。此后黑龙江凡新设知府均“自理所辖地面,其知府领有属县者,并考核所属一切事务”。光绪三十三年吉林增设密山府知府一员,亦有自理地面,直接司道。奉天于宣统二年奏请添设的长白府,也“有自理地面之责,兼辖新设之安图、抚松两县”。见《政务处会议黑龙江添设地方各官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200页;《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署理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江省续设道府州县酌拟设治章程折并清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5卷,41页;《内阁会议政务处议复东督徐奏吉省请增设府州县缺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2卷,231页;《东督锡奏添设府厅州县各缺并陈未尽事宜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9卷,241页。

[76]《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39页。

[77]《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38页。

[78]《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45页。

[79]《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释义》,载《山东自治报》1910年第16期,释义类,第11页。

[80]《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46页。

[81]《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51、246页。

[82]《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十九条:“下列人等,不得选举自治职员,及被选举为自治职员:一、现任本地方官吏者;二、现充军人者;三、现充本地方巡警者;四、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者。”第二十条:“现在学堂肄业者,不得被选举为自治职员。”《府厅州县自治章程》表述为:“现任本府厅州县官吏者”“现充本府厅州县巡警者”没有选举府厅州县议员之权;“小学堂教员”不得被选举为府厅州县议员。此外还强调议事会议员不得同时兼任参事会参事员、咨议局议员、城镇乡议事会议员、董事会职员、乡董、乡佐;父子兄弟不得同时为议员,若同时当选者,以子避父,以弟避兄。

[83]邵义:《论府厅州县自治》,载《法政杂志》第1年第5期,60页。

[84]《宪政编查馆奏复核府厅州县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7卷,249页。

[85]沧江:《城镇乡自治章程质疑》,载《国风报》1910年第5号,20页。

[86]黄东兰:《清末地方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地方社会的反应——川沙“自治风潮”的个案研究》,载《开放时代》2001年第3期。

[87]《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26页。

[88]《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议选举章程折并单二件》,《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54页。

[89]《资政院学部会奏地方学务章程》《学部奏订地方学务章程施行细则折》,朱有瓛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教育行政机构和团体》,82~90页,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

[90]《本处议定整顿自治办法十三条》,载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26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3辑。

[91]沧江:《城镇乡自治章程质疑》,载《国风报》1910年第5号,时评,20页。

[92]《厘定官制大臣致各省督抚通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52页。

[93]郭冬梅:《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166~16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94]郭冬梅:《日本近代地方自治制度的形成》,182页。

[95]邵义:《论府厅州县自治》,载《政法杂志》第1年第5期,58页。

[96]《厘定官制大臣致各省督抚通电》,侯宜杰整理:《清末督抚答复厘定地方官制电稿》,《近代史资料》总第76号,52页。

[97]《九月十三日上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47页。

[98]《十二月二十七日上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71页。

[99]《安徽巡抚朱家宝奏筹办地方自治变通办法酌定期限折》,载《政治官报》第664号,宣统元年七月十八日,7页。

[100]《安徽巡抚朱家宝奏筹办地方自治变通办法酌定期限折》,载《政治官报》第664号,宣统元年七月十八日,8页。

[101]《江苏巡抚瑞澂奏筹办地方自治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689号,宣统元年八月十四日,10页。

[102]如直隶是以按察使为总办,另委两名道员督理其事;而江苏则以藩学臬三司为总办,另委候补道为会办。见《直隶总督杨士骧奏遵章筹办地方自治折》,载《政治官报》第516号,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七日,13页;《江苏巡抚瑞澂奏筹办地方自治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689号,宣统元年八月十四日,9页。

[103]《宪政编查馆奏核覆自治研究所章程折》,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5期,记载一·宪政篇,265页。

[104]也有一些省并没有按照部章要求在每个州县都设置自治研究所。如广西,巡抚张鸣岐以交通不便,经费缺乏为由,将全省分为三区,分别设置自治研究所训练人才,但要求各厅县各设自治筹办公所,遴选正绅主办。见《广西巡抚张鸣岐奏筹办地方自治情形折》,载《政治官报》第564号,宣统元年四月初七日,9~10页。

[105]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为计开南部县开办地方自治研究所简章事》,《为具禀南部县自治研究所业已开办遵札填表开折造册事呈督藩学臬道等宪》,宣统元年,20-951-4。

[106]《自治之现象如是》,载《申报》1910年10月20日,第1张后幅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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