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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州县经济职能的转换(第3页)

[35]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456页。

[36]《山东巡抚袁树勋奏东省州县异常亏累亟应变通办理折》,载《东方杂志》1909年第5期,26页。

[37]《两江总督端方江苏巡抚陈启泰奏银价益涨州县赔累更深请仍改征银解银另收公费折》,载《政治官报》第552号,宣统元年三月二十四日,10页。

[38]《湖广总督陈夔龙奏查明州县各项摊捐分别裁除折》,载《政治官报》第705号,宣统元年八月三十日,13页。

[39]《两江总督端方江苏巡抚陈启泰奏银价益涨州县赔累更深请仍改征银解银另收公费折》,载《政治官报》第552号,宣统元年三月二十四日,12页。

[40]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493页。

[41]《山东全省财政说明书》,行政总费,各州县衙门经费,《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4册,567~568页。

[42]《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卷2,岁入门田赋上,《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125~126页。

[43]《禁革厅州县衙门供应案》,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4册,218~219页。

[44]《清末县民财政的一瞥》,载《京沪周刊》第2卷第52期,1948年1月,13~14页。

[45]《宪政编查馆奏拟定民政财政统计表式酌举例要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5卷,144页。

[46]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4015页。

[47]《宪政编查馆奏拟定民政财政统计表式酌举例要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5卷,144页。

[48]《山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山西藩库内销外销收支各款表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册,40页。

[49]《山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山西各厅州县内外销留支等款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4册,335页。

[50]《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卷1,总说,《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15页。

[51]《广西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卷1,总论,《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5册,164页。

[52]《宪政编查馆奏核议清理财政章程酌加增订折并单》,《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1卷,143页。

[53]《奏定各省清理财政局办事章程》,载《北洋法政学报》1909年第99期,1页。

[54]《度支部奏遵旨妥议清理财政办法折》,《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4卷,166页。

[55]《度支部咨请饬清理财政局续造各册按照部颁条款办理文》,载《四川官报》1910年第7册,公牍,1页;《江宁清理财政局办理各项报告册举例》,载《北洋法政学报》1909年第124期,1~2页。

[56]《江苏宁属财政说明书》甲篇,各厅州县未报部各款,《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补编》第2册,612~613页。

[57]《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川省各州县地方杂税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3册,821页。

[58]《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川省各州县地方杂税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3册,821~830页。

[59]山西省的“斗捐”是光绪二十七年巡抚岑春煊以“凑集大额赔款”为由奏请抽收的,定凡粮行牙行买进卖出粮食,每斗抽钱六文,以三文解司,充作大案赔款,以三文留地方,后作为巡警、学堂等经费。见《山西各厅州县外销留支各款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2册,376~377页。

[60]《山西全省各府厅州县地方经理各款说明书》,《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4册,109~117页。

[61]材料中的数据仅以光绪三十四年为断。《河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各属就地抽收各捐,《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河南卷)第1册,208~209页,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印中心影印本,2008。

[62]《吉林行省财政各种说明书》,地方税之府厅州县税,《清末民初财政史料辑刊》第4册,568~577页。

[63]《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253、257~258页,《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陕西新疆卷)第1册。

[65]《直隶全省财政说明书》,第六编,杂税杂捐,《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直隶奉天卷),135页。

[66]《奉天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正杂各捐说明,《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直隶奉天卷),3页。

[67]《直隶全省财政说明书》,第六编,杂税杂捐,《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直隶奉天卷),135页。

[68]《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捐款沿革利弊说明书,总说,《清末民国财政史料辑刊》第12册,306页。

[69]陕西省估计通省州县杂捐岁入“约不下数十万金”,但也只能满足各项需求的十之二三。见《陕西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捐类,《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陕西新疆卷)第1册,253页。奉天估计全省车捐、亩捐每年收数为二百七十余万两,“较之盐粮统税三项收数足以相垺,诚为地方财政收入之一巨宗”。此外,各州县自行就地抽收的捐税则“更扑难数”。见《奉天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正杂各捐说明,《清光绪年二十二省财政说明书》(直隶奉天卷),3页。

[70]《广东财政说明书》卷1,总说,《清末民初财政史料辑刊》第8册,20页。

[7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总5921页。

[72]晚清州县虽然有了自收自用的款项,但不能据此判断现代意义的“州县财政”已经形成。因为第一,在中央集权体制中,地方必须有中央政府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方能获得收税权力。而在当时,清政府虽然允许各地“就地筹款”,并准备通过财政改革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但这一工作还仅处于调查阶段,与“州县财政”有直接关联的外官制改革方案和财政改革方案都没有最终出台,中央和地方究竟如何划分财权并不清楚。各州县征收的税捐虽以出产大宗为依据,有的省也制定了有关章程,但总的来说是根据需要而寻找税源、自定税率,没有一定规则。第二,当时州县税捐的征收方法依然沿用旧有办法,以“包征”为多,也有设局或由机构(如劝学所、巡警局、自治公所)征收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财税机构。后来四川等省设立经征局,也只限于少数省和部分税源。所以此时州县虽然有了一部分自收自用的财政款项,但并没有形成有确定财源的、有征收使用规则的、有专门机构征收的“州县财政”,只是“州县财政”的端倪。

[73]《请确定行政经费疏》,《赵柏严集》谏院奏事录卷6,1~3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1辑。

[75]《四川总督赵尔巽奏设局试办经征事宜折》,载《政治官报》第359号,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一日,8页。

[76]《上宁波府夏太守书》《上宁镇船局同年王太尊书》,《浙鸿爪印》下卷,禀启类,11、23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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