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第四章)中,笔者分析、阐释了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
文章指出:(1)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各种社会形态及其历史联系和嬗变规律的论述,不仅丰富深刻而且具体全面。而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的统一,则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显明特征。就此而言,如果不顾甚或无视其内在逻辑和方法论基础,那么,无论是持赞成和肯定态度还是持反对和否定态度,都将是不合理的和无效的。鉴于人们的质疑和批评较多地聚焦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笔者也侧重于对这三种社会形态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2)一方面,马克思关于不同社会形态中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不同状况的论述,关于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们在物质生产中的“权力—支配关系”的不同特征的论述,构成其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
第一,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逻辑来看,奴隶、农民和工人都是劳动者;但作为劳动者,在奴隶社会中,奴隶本身就“是”生产资料(物),并且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在封建社会中,农民本身不仅不是生产资料,而且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动产);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本身不是生产资料,也没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
第二,从劳动产品的分配逻辑来看,在奴隶社会中,奴隶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封建社会中,交租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彼此分离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也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17]唯有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都清晰可辨、易于觉察。
第三,从物质生产过程中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权力—支配逻辑来看,奴隶与奴隶主是一种属于或隶属(belongto)的关系,奴隶作为一种“物”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农奴—农民与地主是一种依附或捆绑(beio)的关系,农奴—农民被绑在土地上不得自由迁徙,由此与土地的所有者地主形成依附关系。工人与资本家则是一种自由交换的关系。在生产过程中,工人和奴隶一样都不是独立的经营者,因而都不具有独立性;但在交换过程中,工人是对其劳动力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一如农民是对其生产资料具有支配权的“我—主体”。
第四,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逻辑来看,人“自身的自然”即身体越是重要的劳动资料,它对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发展就越是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此情况下,要控制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就必须控制人的身体。撇开原始共同体不说,可以说,这是奴隶制关系得以形成的生产力基础。在人“周围的自然”即土地成为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对人身体的直接控制已经不再重要,也没有必要;只要控制了土地,就间接地控制了劳动者—人,也就控制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在此情况下,封建制关系取代奴隶制关系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大工业中,对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劳动资料,既不是土地更不是人的身体,而是科学的发展和机器的应用。撇开共产主义公有制不说,与机器大工业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既不是封建制关系,更不是奴隶制关系,而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关系。
如果说在奴隶制和封建制这些“自然共同体”中,“生产力的狭隘发展”[18]是其总体特征;那么,在雇佣劳动制中,生产力则呈现为片面的和有障碍的发展,因为资本主义“使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片面化,受到限制”,从而“不断地成为生产力的障碍”。[19]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力才能获得“自由的、无阻碍的、不断进步的和全面的发展”[20]。
(3)另一方面,在对上述内在逻辑的阐释中,马克思所运用的典型分析方法、从后思索方法、本质抽象方法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等,则构成其社会形态理论的方法论基础。
第一,所谓典型,就是某种特定社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的最纯粹、最突出的表现,或者说就是社会生产方式在发展中所达到的某个特定的“层”或“高度”的最纯粹、最突出的表现。所谓典型分析就是通过对作为典型的某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具体生产方式的研究,获得对所有国家、地区和民族的某种特定经济的社会形态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例如,借助于典型分析方法,马克思完成了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的剖析、阐释。
第二,如果说典型分析方法解决了如何处理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同一种社会形态在空间上的选择和取舍问题,即如何选取现实中的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那么,从后思索方法则解决了如何处理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的不同社会形态在时间中的流逝和转换问题,即如何立足于“现实的”生产方式对处于“不在”状态的“过去的”生产方式加以理解和把握的问题。例如,在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马克思对已成明日黄花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剖析、阐释,就采用了从后思索方法。
第三,所谓本质抽象方法,就是要透过事物外在的现象特征,揭示、把握其内在本质和规律。这一方法的关键和要害在于,要把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同其现象特征区别开来,既不能(像李嘉图那样)用本质和规律去强制现象,也不能(像庸俗经济学那样)抓住事物的现象特征反对和否定其本质和规律。如果说典型分析方法旨在确立具体的研究对象,从后思索方法则旨在确立具体的研究路径;那么,无论是理解和把握存在于现实中作为典型形态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形态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还是立足于现实理解和把握存在于过去作为典型形态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形态的一般本质和发展规律,都必须借助于本质抽象的方法。
第四,所谓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要立足于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解释、说明其外在的现象特征。如果说本质抽象方法是一种研究方法,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就是研究过程;那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就是一种叙述方法,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就是叙述过程。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概念铺陈和逻辑建构,离不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当然,这一方法只是在思想中整合和再现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方法,作为前提和基础存在的永远是现实社会。马克思(不同于黑格尔)既肯定了逻辑进程与历史过程在一定限度内的一致性,同时又强调和论述了二者在多种情况下的不一致性。
2。在《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方法论意蕴》(第五章)中,笔者总结、阐释了马克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讨论中的一些观点作了回应。
文章认为:(1)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并存”与“继起”的关系问题。一方面,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另一方面,不同社会形态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的出现标志着这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同经济阶段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出现则标志着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的经济时代和历史阶段。五种社会形态既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达到的五个不同高度,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先后经历的五个不同历史阶段。以此来看“类型说”与“阶段说”,前者强调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即空间上的并列关系,后者则强调“继起”即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2)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延续”与“断裂”的关系问题。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程度不同的生产方式,或者在同一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依次出现,或者在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中依次出现,就是不同社会形态的延续或连续。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意义上,不同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依次达到的不同高度,这是一个经验的事实,并不存在跳跃或断裂问题;但在国家、地区和民族历史发展的意义上,撇开一些民族、国家和地区的长期“停滞”状态不说,生产方式的发展既有延续又有断裂,是延续与断裂的辩证统一。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发展的延续是一种常态,断裂或跳跃则是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在地区、国家和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条件下,生产方式发展的断裂则成为一种常态和较为普遍的现象。
(3)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形态演进中内在本质与这种本质的表现形式和存在形式的关系问题。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其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形式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纯粹的,而是充满了多样性和复杂性。生产方式的本质规定形成并存在于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和社会存在的整体结构中。不仅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的表现形式不同,而且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只有在理解和把握其各种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差别”,进而才能认识和把握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不仅本质规定相同的生产方式可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本质规定不同的生产方式也可以具有相同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它们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某些共性。既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同一性,也不能囿于表现形式的相同性而无视甚至否定本质规定的差异性。
(5)一些人认为,中国古代历史并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因为古代文献中并没有关于“奴隶”和“奴隶主”的记载。另一些人认为,即使经历过奴隶社会,也无法找到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别开来的生产工具。还有一些人认为,即使能够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区分开来,后者也仅仅限于西周这个非常短暂的时期,秦以后出现的是中央集权制,并且,很难用中国西周的“封建”一词对译西语“feudalism”。在笔者看来,第一种观点把是否存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与是否存在关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文字或文献记载混淆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史料记载中是否有“奴隶”或“奴隶主”的字句,而在于现实中是否存在奴隶制生产方式。第二种观点把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工具混淆了。社会形态的区分标准,既不是作为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力,也不是作为生产力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工具,而是作为本质抽象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即生产方式。第三种观点把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混淆了。殊不知,政治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用政治关系的多样性难以否证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3。在《在“延续”与“断裂”之间》(第三章)中,笔者针对吉登斯的论点,对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作了分析、阐释。
吉登斯认为,《形态》是一种“延续主义历史观”,而《形式》则是“延续主义”和“断裂主义”两种历史观的并存。二者的根本分歧在于:从延续主义来看,历史是一个连续和渐进的过程,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以往历史发展的总的结果和顶点;从断裂主义来看,资本主义并非历史的顶点,它只是代表了另一种社会类型的轮廓,并且标志着与此前历史的根本断裂。因为,资本主义是一种“阶级社会”,而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则是“阶级分化的社会”。二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阶级分化的社会虽然存在着阶级划分,但这些社会的公社特征并没有遭到完全破坏。而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工人的出现,则标志着一切共同体的瓦解。第二,在阶级分化社会中,对私有财产的控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自然共同体的维系和保护。而随着共同体的瓦解,对私有财产的控制成为阶级社会的重要任务。第三,在阶级分化的社会中,由于私有财产不具有支配性,所以,阶级关系也不具有支配性。不仅阶级剥削过程很少侵入劳动过程本身,而且阶级斗争通常只是零星的现象,虽然可能很残酷。第四,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在阶级分化社会并未发生分离,而阶级社会则经历了将“经济”领域与其他制度分离开来的过程。此外,吉登斯还从“时间”“城市”“国内关系”“国际关系”等多个层面具体论述了资本主义社会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断裂”。由此,吉登斯否定阶级斗争是历史变迁的动力之源,反对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方法分析整个历史过程。
(2)吉登斯对“阶级关系”与“生产过程”之关系的认识不同于马克思。他把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经济剥削和生产过程割裂开来。而实际上,离开生产关系,便无所谓阶级关系;离开生产过程,也谈不上经济剥削。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的现实基础,就是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因此,阶级关系和经济剥削都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另一种说法,它们都内嵌于生产过程和生产方式之中。同样,有阶级存在,就会有阶级反抗和阶级斗争。而由于阶级的存在离不开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所以,阶级斗争也不会脱离生产过程和生产关系。阶级斗争和阶级反抗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形式、为着不同的目的展开,但是,任何阶级斗争和阶级反抗在本质上都根源于对抗性的生产关系,都根源于生产过程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如此,前资本主义的阶级社会中的情况也是这样。并且,阶级反抗和斗争并非一种零星的现象,而是一切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
(3)吉登斯对资本主义历史特质的认识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高度和深度。他从“劳动契约”入手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和政治之关系的论述,始终局限于流通领域和这一领域中的自由和平等,完全无视具有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从“暴力”与资本主义的关系来看,马克思与吉登斯一样,承认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主要是通过经济关系的强制来实现的。但与吉登斯不同的是,马克思既没有否定资本统治与暴力之间的联系,也没有将这种联系归结为一种外在的偶然性。其实,既然吉登斯承认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离不开国家权力的干预,那就不能否定暴力与资本统治之间的联系及其内在性和必然性。因为,“国家权力,也就是……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22]。
(4)吉登斯割裂了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延续”和“断裂”的辩证关系。对前资本主义的各种社会类型,吉登斯强调它们之间的共性和联系(但不是彼此之间的“延续”,即一种社会类型承接另一种社会类型),而且,对这种共性和联系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自然共同体”的层面,而没有看到这些自然共同体在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上的质的差异。例如,尽管都是自然共同体,但奴隶制关系与封建制关系就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而对资本主义社会,他却只是强调其断裂和质变,而看不到资本主义社会与此前的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联系和延续。与此不同,马克思既确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质变和断裂,也阐释了它与此前各种社会形态之间的联系和延续。
(1)就皮凯蒂而言,第一,他并不赞同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悲观结论。因为,这一结论的前提是资本的无限积累原则,即资本家不断积累资本,最终必然导致利润率(即资本收益率)下降。而实际上,从18世纪到21世纪,英法两国的资本纯收益率并未出现明显的长期向上或向下趋势。第二,皮凯蒂也反对库兹涅茨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乐观主张。因为,现代经济增长虽然规避了马克思理论所预示的演化结果的发生,但并未改变资本的深层结构与社会不平等的现实。第三,这种普遍的不平等不仅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中,而且与劳动导致的不平等相比,资本高度集中导致的不平等更为严重,而资本高度集中的主要原因则是继承财产的重要性及其累积效应。第四,继承财产的累积效应显示,拥有资本越多的人,就越是不需要劳动;反之,拥有资本越少的人,就越是不得不劳动。其结果,势必是有一些人蜕变为“食利者”。皮凯蒂所担心的,正是这种“食利者社会”和“承袭制资本主义”的回归或复辟。第五,在他看来,承袭制资本主义及其极端的不平等,严重威胁着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要管理21世纪的全球承袭制资本主义,最理想的政策和工具就是实行“全球范围内的累进资本税”。为此,既需要建设“社会国家”,也“需要高水平的国际协作”,还需要对资本实行所谓的“民主控制”。
(2)对皮凯蒂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首先,由于彼此对资本、资本积累、资本收益率等概念的理解不同,所以,皮凯蒂对马克思理论的评判并不具备起码的前提条件。例如,他认为在未来几十年,资本收益率因“更加复杂和多样的证券投资产品”而有可能“回归高水平”。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证券投资不仅不会提高资本的利润率,恰恰相反,它会进一步拉低这一比率,因为作为一种投机行为,证券投资并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而只会改变剩余价值的分配格局。又如,所谓“继承财产”,指的是继承、馈赠和储蓄等财产转移和货币积累行为,皮凯蒂认为这是资本积累的重要方式,因而同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资本化的积累概念有重大差别。其次,皮凯蒂所批判的,是“承袭制资本主义”而不是“剥削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的“食利性”而不是其“剥削性”。但问题是,与“消费”一样,“承袭”并不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钱决不会自动生钱。没有资本主义的剥削,任何食利者都会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没有剥削制资本主义,就没有承袭制资本主义。同时,只要有资本主义剥削,就必然会出现食利者;只要有剥削制资本主义,就必然会有承袭制资本主义。当然,剥削者并不都是食利者,而食利者一定是剥削者而不是劳动者。最后,正是由于皮凯蒂所批判的是收入分配关系的不平等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是作为一种独特形式的“承袭制资本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本身;所以,他的一些政策建议——如可能的资本累进税安排——尽管极为细致,但目标也仅限于“遏制全球财富不平等的无限扩大”和防止继承财富基础上的“承袭制资本主义的回归”,而不是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对这条改良路线的可行性和现实效力,连皮凯蒂自己都缺乏自信。
(1)莱博维奇立足于“需要决定论”说明资本主义灭亡的必然性。第一,资本主义的发展会受到两种“障碍”的限制。一是因对工人工资和消费水平的制度性限制而引起的销售市场不足和剩余价值难以实现的障碍(简称“障碍Ⅰ”),二是因资本主义生产的无限扩张而引起的原材料生产或供给不足的障碍(简称“障碍Ⅱ”)。第二,上述两种障碍的限制引发两种经济“危机”。一是由“障碍Ⅰ”所引起的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简称“危机Ⅰ”),二是由“障碍Ⅱ”所引起的资本主义资源短缺的危机(简称“危机Ⅱ”)。第三,两种危机下工人的两种“需要”得不到满足。一是资本剥削工人造成有效需求不足,从而陷入“危机Ⅰ”并使工人对商品的需要(简称“需要Ⅰ”)得不到满足;二是资本掠夺自然造成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从而从另一条道路上陷入“危机Ⅱ”并使工人对以“非商品”形式出现的使用价值(如新鲜空气和阳光)的需要(简称“需要Ⅱ”)得不到满足。第四,两种需要无法满足造成工人的两种“贫困”。一是存在于工人不断发展的需要与得到有限满足的需要之间的鸿沟,意味着“需要Ⅰ”难以满足,从而使工人陷入“贫困”状态(简称“贫困Ⅰ”);二是自然资源的枯竭和环境的破坏,意味着“需要Ⅱ”难以满足,从而使工人陷入“贫困”状态(简称“贫困Ⅱ”)。第五,工人的贫困化使他们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缺陷,并行动起来推翻资本主义。换言之,是工人“需要”的发展(而不是“生产力”的发展)和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展开的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崩溃。
(2)对莱博维奇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第一,莱博维奇把原材料短缺和生产相对过剩并列起来,看成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危机,明显把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了。因为,原材料短缺和价格上涨,这是经济复苏和高涨的表现,而不是经济危机和萧条的表现。第二,就人的需要而言,如果撇开物质生产和交往,单就对阳光和空气的需要而言,这与其说是“人的”需要,毋宁说是存在于人身上的动物式本能,它们不足以把人的需要和动物的本能区别开来,难以体现人的需要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第三,就工人的需要而言,资本既有限制工人需要的趋势,也有刺激消费、扩大工人需要的趋势。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尽管资本剥削率在提高,但工人能够满足的需要也在增加,而不是像莱博维奇所说的仅仅停留于“生存水平”。第四,就人的需要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关系而言,前者处于社会的现象层面,后者则处于社会的本质层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着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反之,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则反映和体现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资本主义之所以灭亡,表面看来是因为无法满足人的需要,本质上则是因为其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无法满足人的需要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五,就资本主义崩溃而言,环境危机所造成的人的“非商品需要”得不到满足,其要害在于人的生命本身受到威胁。这是人类和人类社会灭亡的一般逻辑,而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灭亡的特殊逻辑,虽然这种危机是由资本本身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