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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02(第2页)

文章指出:(1)马克思所理解的“绝对贫困”并非只是一个物质资料的“量”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经济的“质”的问题。它所揭示的,与其说是工人阶级缺乏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毋宁说是因丧失生产资料而导致的缺乏获取生活资料的持久性和必然性。同时,绝对贫困也并非泛指任何一种生活资料匮乏的状态,而是特指因丧失生产资料而导致的缺乏满足需要的生活资料的状态,因而是与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与此不同,任何“相对贫困”[41]都与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因而是一种制度性贫困。尽管如此,无论是绝对贫困还是相对贫困,都不足以在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层面呈现无产阶级贫困的本质特征,因为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形态中,由于存在着生产资料的封建主私有制和奴隶主私有制,所以,都存在着劳动者(如租地农民和生产奴隶)因没有生产资料而遭受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的情况。

(2)体现工人阶级贫困的本质特征的,既不是绝对贫困,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相对贫困,而是相对贫困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具有“悖论性”的贫困。其具体表现是:作为劳动者,工人的贫困与其劳动、与其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关系。工人越是努力劳动,他就越是贫困;工人劳动的生产力越是发展,他就越是贫困。“悖论性贫困”是工人阶级所特有的贫困,也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贫困。因为,在此之前的社会形态中,贫困或者是劳动以外的原因作用的结果,或者是生产力不发展或发展不充分的结果,劳动的开展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从来不构成劳动者致贫的原因。作为工人阶级无法改变的一种宿命,悖论性贫困产生于结构化了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即雇佣劳动制,因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制度性”贫困。以此来看,任何在绝对贫困或相对贫困的层面,向马克思的贫困理论提出的质疑和批评,都是一种无的放矢。

(3)对于饱受争议的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一贫如洗”和“一无所有”的问题,笔者以为:第一,它所描述的与其说是一种“什么也没有”,甚至连起码的生活资料都没有的状态,毋宁说是工人阶级无法依靠自己的生产资料来获得生活资料,因而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就不能获得生活资料的状态。这是一种“无根”即“失去了根本”的状态。第二,它所揭示的与其说是工人阶级的生活资料和生活状况没有任何变化,毋宁说是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始终无法改变,从而总是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第三,它所强调的与其说是满足工人自然的、生理的需要的物质条件的匮乏,毋宁说是社会关系和历史进程对工人需要的内涵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方式的决定和制约。在此意义上,工人阶级的需要和需要的满足,不仅受到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和制约,而且受到生发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目的(生产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的决定和制约。

(4)人们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同,产生于阶级利益和阶级关系之间的对立,而阶级利益和阶级关系之间的对立又产生于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所具有的对抗性。一个人的收入表现为手中一定量的货币;一个人乃至一群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生活状况,表现为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其物质生活状况的改善,就表现为生活资料的量的增加和质的提高。这些都是可以看到、可以计量的,因为它们作为一种现象具体,均漂浮于社会的表层;而决定一个阶级、进而决定一个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则是看不见、也无法计量的,因为这是一种处于社会深处、在历史进程中被固化和硬化了的结构性存在和结构性关系,正是这种结构性存在和结构性关系,形成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工人阶级的悖论性贫困,是由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关系决定的,而阶级关系和阶级剥削又是由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决定的,它们是一种整体的结构性存在和结构性关系。

7。在《历史视阈中的资本剥削与贫困问题》(第十二章)中,笔者对资本剥削与贫困的关系问题作了分析、阐释。

文章指出:(1)从19世纪末叶的情况来看,尽管说资本家阶级的经营理念和手段,即剥削工人阶级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剥削手段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剥削的消亡,并不意味着资本家阶级放弃了对工人阶级的剥削。有无剥削与怎样剥削,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而只要存在着资本家阶级的剥削,工人阶级遭受悖论性贫困、甚至在一定条件下遭受绝对贫困就是必然的。尽管说通过调整和改进剥削关系,资本家阶级对待工人阶级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但是,剥削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剥削关系的消失,并不意味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消失了,并不意味着具有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消失了。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就会有雇佣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剥削关系,这两大阶级之间的利益就是对立的,马克思的贫困理论也就不会过时。

(2)进入20世纪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推行各种“反贫困”措施,有赖于两方面因素的作用:其一,过去的殖民统治。通过殖民统治和殖民政策,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可以说,正是过去对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残酷剥削,使现当代资本主义站在较高起点上,为其后来的蜕变准备了“家底”。其二,现在的垄断地位。在殖民制度和殖民剥削破产和终结后,“中心—外围”式的不平等的世界格局依然存在。处于中心位置的资本主义国家凭借其国际垄断地位,对处于外围和半外围的国家和民族实施跨国剥削,不仅为其国内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奠定了经济基础,而且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两极分化和无产阶级的贫困化。当然,上述两方面因素只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策调整和历史嬗变提供了可能条件,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重要推动因素,一是无产阶级的反抗和社会主义运动的推动,二是一些全局性和全球性问题的倒逼。

(3)不仅要把握资本剥削的各种新变化及其深层原因,而且要把“制度”和“社会”区别开来,反思和把握资产阶级国家各种反贫困举措的制度效应和世界历史意义。由于资本的本性是自由竞争或自由放任,所以,任何有意识的调节和控制与资本的本性、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相容的,因而是对资本的一种扬弃和否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反贫困政策和措施,正是给予资本剥削的自觉而有力的控制和限制,是对资本本性和精神的扬弃。由此取得的成就是“抑制”资本的结果而不是“放任”资本的结果,因而是一种“社会性”成就而不是“制度性”成就。所谓市场经济即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从“坏的”向“好的”、从“不规范”向“规范”的转变,实际上就是从“放任资本”向“抑制资本”的转变。对资本主义“制度”而言,这当然是一种被迫的无奈之举,不过,它在客观上却造成了“社会主义因素”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层面不断成长、不断增加的局面。

(4)尽管说只要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剥削,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贫困就在所难免,但是一方面,从“共时态”角度看,资本主义世界并非铁板一块。哪个国家和地区抑制资本,哪里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程度就较小,两极分化的情况就不太严重。另一方面,从“历时态”角度看,资本主义世界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总体情况也不一样。哪个阶段和时期抑制资本,这个时期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程度就较小,两极分化的情况就不太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不仅不会陷于绝对贫困的境地,其悖论性贫困也会得到改善。这是在资本剥削和劳动者贫困的关系问题上的两条基本规律,它们不是证伪了而恰恰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贫困理论。因此,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与资本主义欠发达国家的情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情况与其外部的情况、资本主义发展高涨时的情况与资本主义发展不景气时的情况综合起来进行考察,就会发现马克思的贫困理论并没有过时。

8。在《如何看待现实社会主义的贫困问题》(第十三章)中,笔者对现实社会主义的贫困问题作了分析、阐释。文章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贫困产生的根源不同、性质也不同,需要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决不能一概而论。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的近30年间,社会主义中国一直在与贫困作斗争,而贫困产生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首先,从生产力方面来看,一是由于底子薄,经济发展的起点低;二是由于科学技术落后,物质生产的效率低。其次,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的落后局面和贫困状态与发展战略的选择有关。最后,必须承认政策失误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落后和贫困的重要原因。当然,失误并不在于赶超战略的选择本身,而在于没能适时和及时地调整国家发展战略。可见,社会主义国家过去的贫困,或者是落后的生产力所致,或者是赶超战略所致,或者是国际环境所致,或者是自身失误所致,总之,其原因均不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或者说,它与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构成本质性联系,因而是一种“社会性”贫困,而不是“制度性”贫困,一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反贫困方面取得的成就是一种“社会性”成就,而不是“制度性”成就。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30年的发展,是不能简单地用“贫困”来概括的,因为,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社会主义中国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中,一方面,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使他们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遭受贫困之苦;另一方面,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在重工业特别是军事工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和成就,从而保证了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和发展。这两个方面互为因果,不可分割。而军事实力是一个国家物质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表现,现代化战争是要靠钱来支撑的;没有军事工业取得的成就,社会主义中国就难以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立足和生存,更遑论摆脱落后和消除贫困。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中国的贫困本身就是一种“国家策略”甚至是“国家战略”,与社会主义制度并无本质性联系。

(3)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一定时期,不仅没有消除贫困现象,而且出现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直接地看,其原因在于收入分配关系的变化;从根本上讲,其原因则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因为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受到了威胁。特别是,有一些企业表面上是公有制,而实际上已经转型为私有制。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中国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出现的一些贫困现象,完全是资本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的结果,它把一个资本强势的社会主义中国摆到我们面前,发人深省!如果说社会主义中国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出现的贫困,完全是资本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的结果,那么,在转型后的苏东国家出现的贫困,更是背离和背叛社会主义的必然结果。

(4)无论是社会主义中国发展的情况还是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在转型后的情况,都充分证明:哪里出现资本的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哪里就会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和两极分化。无论是针对初次分配还是各种税收后的再分配,企图通过分配关系的调整来消除贫困,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和空想。要彻底消除贫困,生产力的发展固然重要,但生产关系的变革同样关键。当然,消灭贫困是一个过程。在“制度”层面,在总的趋势上,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具有全新的性质,所以,社会主义能够也一定会消除贫困。[42]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任何时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没有贫困。在方法论上,既要承认社会主义在特定时期和局部出现的“社会性”贫困,又要严格区分“社会性”贫困与“制度性”贫困。这些都是对马克思贫困理论的证明而不是证伪。

1。如前所述,把历史决定论与非决定论区分开来的标准,在于是否承认历史规律的存在和作用。马克思的历史决定论揭示了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而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存在,经济规律是最基本的历史规律。在此意义上,揭示和把握经济运动的客观规律,乃是历史决定论的题中应有之义。鉴于此,笔者把马克思对经济规律的分析和阐释也纳入到历史决定论的理论内容中来,并将之视为“广义的”历史决定论。[43]

在《〈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第十章)中,笔者认为:马克思不仅把价值与价格、价值规律与价格规律区别开来,而且在此基础上又揭示了价值决定价格规律。

(1)“价值规律”实际上是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得以表现和实现的规律,它显示着人的需要量、产品量和劳动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客观性就在于,如果不能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结果就或者是无法满足人的一定需要,或者是无效耗费人的一定劳动。这些在现实中显然是涉及人的身家性命的大问题,因而是任何社会都必须加以关注的核心利益,也是一个连小孩子都知道的简单道理。

(3)由于本质决定现象,所以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相反的关系并不成立。在时间维度上,这是一种趋势决定而不是片断决定;在空间维度上,这是一种整体决定而不是局部决定。前者表现为,同一种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其价值波动,从总的趋势来看,这种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量是一致的;而后者则表现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在何种程度上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量,同时必然会有另一种商品的价格以同样的程度低于或高于其价值量,而所有商品的总价格与其总价值量是一致的。

如果说马克思揭示了市场经济的三个规律,那么,自由主义经济学由于把价值和价格混为一谈,所以它只是看到一个规律即价格规律,它所提出的种种经济模型无非就是不同的价格模型。与此不同,传统教科书则只是看到“一个半”规律,即价值规律和在时间维度上作为一种趋势价值对价格的决定规律,这不仅忽视了在空间维度上价值对价格的整体决定或总体决定规律,而且对价值规律的把握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思想高度。

2。依笔者之见,一些人所谓的“市场逻辑”,实际上就是制约着商品生产或交换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律。在《如何看待市场和市场逻辑》(第八章)中,笔者对两种不同的市场逻辑和市场规律作了分辨、阐释。

(1)没有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没有市场和市场逻辑,而同样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却可以具有不同的经济性质。马克思严格地区分了“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是两种性质迥异的经济活动,不能混为一谈。

(2)两种不同的商品生产的区别在于:其一,简单商品生产以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为基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则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因此,二者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不同。其二,生产关系决定生产目的。如果说简单商品生产的目的在于“谋生”,即获得使用价值以维系生计,那么,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目的就是“赢利”,即获得剩余价值以实现价值的增殖。因此,二者所包含的生产目的不同。其三,商品生产发展的程度和水平不同。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存在于自然经济的缝隙中,其范围被严格限制在经济领域中,在经济领域又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而发展程度十分有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则不仅占据了整个经济领域,而且进一步溢出经济领域,向政治和文化领域蔓延和渗透,因而是一种十分发达的商品生产。其四,商品生产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只能处于从属地位,处处受到排拒和掣肘。资本主义则完成了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转变,从而使商品生产和交换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五,价值规律作用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而波动,价值直接调节着商品的市场价格,以此表现和实现价值规律在按比例分配劳动中的作用。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需要间接地通过生产价格来表现和实现其在按比例分配劳动中的作用。其六,价值规律作用的强度和大小不同。在简单商品生产中,由于价值规律是主导性规律,所以其作用是巨大的,由此保证了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使经济在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下运行。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由于主导性规律是增殖规律,价值规律要服从增殖规律,所以其作用是很小的,这使得社会劳动的按比例分配往往难以实现,各种比例关系总是遭到破坏,爆发经济危机也就在所难免。

(4)不能把“资本逻辑”和“市场逻辑”混为一谈。因为,虽然历史地看,正是在资产阶级的推动下,市场经济最终取代了自然经济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态;但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尚未存在的时候,市场和市场逻辑就早已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既是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的承续,又是对这种市场逻辑的超越;既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的一般规定,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一如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既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定,也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定。在此意义上,所谓“资本逻辑”,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市场逻辑。既不能只谈市场逻辑而不谈资本逻辑,更不能把资本逻辑混同为市场逻辑,用简单商品生产的平等、自由和互利互惠逻辑,来遮蔽和掩盖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存在的不平等、不自由和利益对立。

3。马克思历史决定论对历史规律的确认,是以区分本质和现象、进而区分历史本质和历史现象为前提和基础的。笔者将之称为“现象学方法”[44]。在经济分析中,这一方法就表现为作为本质关系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各种经济现象的决定作用,表现为立足于本质关系对各种经济现象的解释和说明。就此而言,确认本质决定现象的现象学方法何尝不是一种(广义的)决定论、一种作为方法论基础的决定论呢?

在《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互联网+”时代的挑战与回应》(附录Ⅱ)中,笔者认为:(1)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区分事物的本质和现象,一方面,要透过现象特征把握深处的本质和规律,这是一切科学研究和理论工作的目标和实质所在;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本质和规律对现象作出理解、解释和说明。这是一切科学研究和理论工作的基本功能。自由主义经济学在其古典时期,尚在努力区分经济过程的本质和现象。由于庸俗经济学把本质规定和现象特征混为一谈,所以堪称理论庸俗化的典范。理论的大众化不等于庸俗化。以庸俗化为基础的大众化是一种虚假的大众化,由此造成的理论繁荣也是一种虚假的繁荣。

(3)在“互联网+”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需要在“深入”与“浅出”两个方面下功夫。所谓“深入”就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着力理解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所谓“浅出”就是要立足于本质解释和说明现象,着力理解和把握本质和规律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入”主要涉及两方面工作:一是要重视和加强文本研究,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穿透力”;二是要重视和加强比较研究,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浅出”也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内容方面要关注和回应现实问题,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解释力”;二是在形式方面要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以此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亲和力”。

4。其实,在《〈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第十章)中,笔者对制约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价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的辨析,就是在区分本质和现象的“现象学方法”基础上展开的。因为,只有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才能把价值规定、价值规律和价格规定、价格规律区分开来,理解和把握二者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存在的复杂关系。在此意义上,不理解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就难以理解其《资本论》及其手稿,现象学方法论从而构成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和规律的方法论基础。

(1)笔者更多地分析、阐释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问题,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研究明显不够;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上,更多地分析、阐释了经济关系与思想关系的关系问题,对经济关系与国家和法律等政治关系的研究明显不够。就国家问题而言,一些人把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或者解读为“工具主义”,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暴力手段和工具;或者解读为“反映论”,即国家是对经济关系和经济基础的政治表现和反映。[45]进而认为,无论是工具主义还是反映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论”和“还原主义”,即认为国家是由阶级利益和经济关系单方面决定的,从而把国家还原为单纯的阶级利益和经济关系。[46]在他们看来,其缺陷在于片面强调国家的阶级性和经济性,忽视了国家在起源和职能上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忽视了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47]其实,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论述来看,国家的阶级性和阶级职能并不排斥其他职能,它只是强调当其他职能同阶级职能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其他职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阶级职能的实现;同样,国家的经济性并不排斥其“自主性”(autonomy),它只是强调政治关系必须同经济关系相适合或适应,当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被冲破和抛弃的总是特定政治关系和国家形式。这两个方面都说明了经济性和阶级性才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和职能,并且,国家的经济性和阶级性是一致的,因为阶级关系根源于经济关系。就法律问题而言,马克思讲:“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这种再生产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48]这就是说,第一,法律是对“现状”即既成的利益关系的神圣化,是对规约和保护这种现状的“习惯”和“传统”的固定化。第二,由于现状即既成的利益关系的基础是生产关系,所以,作为生产关系在政治上所取得的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式,法律是生产关系不断再生产的必然结果。第三,法律的作用在于,它使一种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从而获得或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第四,法律是生产关系不断再生产的必然产物,因而也是生产方式不断再生产的必然产物。在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不断再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特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这种利益关系先是借助于习惯和传统等“非正规规则”得到维护和保护,然后以法律这种“正规规则”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在此,马克思与一切自由主义者在法律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差异何其鲜明。在马克思看来,没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再生产,就没有法律规则,后者不过是既成利益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固化和确认;自由主义者则认为,没有法律规则就没有社会秩序,而政治观念和法律观念又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陈旧的唯心主义观点……认为现在的法学是我们经济制度的基础,而不是把我们的经济制度看作我们法学的基础和根源!”[49]

(3)如前所述,马克思立足于生产力的首要性和决定性,论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崩溃。他明确指出:“由资本形成的一般的社会权力和资本家个人对这些社会生产条件拥有的私人权力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发展起来,并且包含着这种关系的解体,因为它同时包含着把生产条件改造成为一般的、公共的、社会的生产条件。这种改造是由生产力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发展和实现这种发展的方式决定的。”[56]对于资本主义之前的一切形式的共同体,马克思认为:“共同体以主体与其生产条件有着一定的客观统一为前提的,或者说,主体的一定的存在以作为生产条件的共同体本身为前提的所有一切形式(它们或多或少是自然形成的,但同时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发展。”[57]因此,“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都由于财富的发展,或者同样可以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没落了”[58]。例如,就“农奴制关系”“自由的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行会关系”和“各种不同形式的保护关系”等构成封建共同体的各种封建关系而言,“所有这些关系的解体,只有在物质的(因而还有精神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59]然而,安德森则指出:“对于欧洲封建主义大崩溃进行考察而得出的最重要结论之一,是与马克思主义者中被广泛接受的信念相反的:一种生产方式中的危机的特有‘形象’,不是有活力的(经济的)生产力胜利地冲破落后的(社会的)生产关系,迅速地在它们的废墟上建立一种更高级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相反,生产力经常趋于停滞和退步于现存的生产关系之内,到它们自身在新的生产力能够创造出来之前必须激烈地变化和重组,并结合为一种全球性的新生产方式。”[60]这就是说,封建主义的崩溃并非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是生产力停滞和退步的结果。这样,不仅生产力的决定性或首要性命题而且生产力的发展命题都成了问题。[61]而在S。H。里格比看来,这两个命题不仅不适合于封建社会的崩溃,而且不适合于古代社会或奴隶社会的崩溃。“马克思对从古代世界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分析,事实上构成一种对生产力决定论的批判。因为,它对发展命题做出的假设提出了挑战,即生产力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都具有内在的发展倾向。他对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分析,同样提供了否定生产力决定论的证据,它暗含着对首要性命题的否定。马克思论证,并不是生产力的变化导致资本主义的产生。相反,正是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生产力的增长稍后进入一个新的阶段。”[62]这些质疑和批评同吉登斯的论点何其相似。笔者以为,问题并不在于如何审视和回应这些质疑和批评,而在于马克思在经济学语境中阐释的重要思想,为什么一旦转入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语境时便遭遇如此的质疑和批评。这无疑是马克思历史决定论研究所无法(也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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