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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1(第2页)

解决资产阶级哲学未解决的矛盾和资产阶级哲学自身陷入的矛盾,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面临的主要课题。“科学的科学”这种哲学把近代内容同古代形式矛盾地结合起来,它与近代科学发展的要求,以及由于这种发展所改变了的近代知识结构是不相适应的,而且成为科学和人类认识发展的严重障碍。这是它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这一点,资产阶级哲学不仅为自己规定了许多本不应由哲学来解答的问题,同时在自己的体系中还充塞了主观虚构的内容。所以,所谓解决矛盾,其实质就是按照近代已变化了的知识结构,在哲学与科学之间建立一种新的统一联系。而做到这一点,也就意味着根本否定那种传统的包罗万象的哲学,创立与科学具有明确分工又紧密联系的崭新的哲学。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哲学”终结了,新理论“已经根本不再是哲学”而只是一种“世界观”,就是对当时时代这一客观要求的反映。

很明显,由此建立的新的哲学,必须满足下述要求:在一个方面,不仅必须承认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已归属实证科学研究、不再属哲学专门对象的事实,而且还须承认:其一,自然和历史过程的规律既不能再依靠笼统直观去认识,也不能凭借思辨的冥想去认识,只能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才能把握;其二,实证研究方法不但能够揭示自然、历史过程不同领域的具体规律,而且能够也应当同时去揭示这些不同领域的统一联系;其三,关于这些过程的知识,哲学只能从实证科学中去获取,实证科学尚未达到的东西,哲学也不可能达到。集中起来说,这一要求就是:在新的知识体系中,哲学与科学已有明确分工,哲学无须越俎代庖,以揭示自然和历史的实证规律为自己的任务;哲学也不能超越实证科学,以揭示科学尚未达到的“隐秘本质”为自己的任务。

在另一个方面,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深入研究理论思维的任务越来越突出了。要正确把握和整理大量的实际材料,把握和理解研究对象的本质,透过现象揭示事物运动的规律,都要求必须善于处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掌握理论思维的科学观点和方法。研究理论思维的观点、方法问题,是从新的知识体系中提出的客观要求,而这也就是新的知识分工为哲学所规定的基本任务。

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属于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知识体系的分工在否定适合旧体系的那种哲学理论的同时,也为新哲学规定了适合自己性质的新的任务;实证科学的发展在促使包罗万象的哲学走向瓦解的同时,就为建立科学的哲学理论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基础。这里体现了人类认识作为一个整体结构的内在规律:一般知识与个别知识只有经过分化才能达到更高形式的统一;哲学理论只有帮助各门科学走向独立、获得科学形态,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确立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并把自己也变成科学。

在事实上,知识结构变化的同时,哲学自身的内容已经在变化,为迎接新的任务准备着必需的条件。以德国古典哲学为转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日益成为人们思考的中心,哲学理论已在实际上把探讨二者统一规律的问题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只是由于条件不成熟,哲学才陷入重重矛盾之中。一旦条件成熟了,哲学的变革就是势所必然的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顺应科学和哲学发展的趋势,依据认识规律的要求,自觉地建立起来的具有科学性质的理论。这样的哲学,在理论性质和研究对象上自然都与旧哲学不同。

三、关于哲学对象的提法和理解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变革的实质如此,怎样表述变革后的这一对象呢?

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我以为应当立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确立新哲学的研究对象时对上述要求是充分自觉的,而不是不自觉的这一点上。在他们从研究对象方面为这一新哲学所下的定义中,已经体现了上面所谈到的那些变革的内容。所以,在这一问题上,首先应当以他们的论述为基础。

我认为,恩格斯多次讲到、后来为列宁多次引用过的这段话,即“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2]或“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3],应当看作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这一定义显然是不完全的,而且也不能完全排除理解上的歧义,但这是任何“定义”不可避免地都会具有的缺点。所以虽然需要其他定义作为补充,也需要对它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基本定义的地位和性质。恩格斯这一定义原是用来说明辩证法对象的,由于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就是认识论和逻辑,从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统一的观点去看,把辩证法的定义看作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定义也是合适的。

这里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去正确理解定义的实质的问题。恩格斯把自然和人类社会包括在定义之中,似乎是从客观规律的意义上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规定为世界的整体,即以整个世界的运动规律去与实证科学的局部规律相区别的。现在的许多书就是这样理解和解释的。可是恩格斯自己又反复强调,自然与历史领域已经归入“实证科学中去了”,给哲学留下的只有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4]。恩格斯还明确地说过,各门实证科学都应该研究它们在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都是多余的。[5]看来,这不是很矛盾吗?所以,过去我们往往是引用前面的话,对后者就只好弃置不顾,强调后面的思想,又不能不抛弃前面的定义。我自己的思想也曾经历过这样一个反复的过程。

我觉得统一这一矛盾正是打开局面的症结所在。经过思考以后我认为,这两种说法不但不互相抵牾,恰恰是相互规定、相互补充的。只有把二者统一起来,从前者去理解后者,从后者去理解前者,才能把握住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研究对象上与旧哲学的真正区别、与实证科学的本质区别。

按照认识发展规律,在近代知识体系分工中,哲学的任务是为各门实证科学提供理论思维的观点和方法,而不是为人们提供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现成知识。据此而言,哲学当然应该属于理论思维的科学,而非实证性质的科学。这就是科学为哲学留下的是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的含义。这是哲学与一切实证科学的区别所在。理论思维的观点和方法应当取自何处?很明显,它不能来自哲学自身的思辨。如果这种思维观点和方法是科学的,它就只能取之于理论思维的内容。而理论思维的内容就是自然和社会(包括思维活动自身),即各门实证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只有与思维内容相结合的思维范畴,与外部世界运动规律相一致的思维规律,才能指导人们按照客观世界的本来面貌去认识客观世界,即成为科学的思维观点和方法。这种与外部世界相一致的思维规律,也就是支配自然、社会和思维运动的普遍的规律。这一方面又表现了哲学与实证科学的统一联系。哲学只有从总结各门科学认识的成果中才能认识这样的普遍规律,只有来自于科学才能对科学起到哲学的指导作用。正是在哲学与科学的这种联系中,表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的根本区别。旧哲学研究思维规律,或者把它变成脱离了客观内容的纯粹形式(如康德),或者仅仅从思维中引申出来然后强加于自然和社会(如黑格尔),都未能正确地解决外部世界的运动规律和思维运动的规律的统一性问题,因而使哲学陷入了非科学的纯思辨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出外部世界运动和思维运动的普遍规律,从此才把理论思维奠立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提供了进行理论思维的科学的观点和方法。

我们必须从普遍规律去理解理论思维科学,同样地,也必须从理论思维科学去理解普遍规律。这样去理解或不这样去理解,所认识的“普遍规律”有很大不同。离开了理论思维科学这一前提,哲学在性质上同实证科学无异,它们的区别就变成不过是所研究的规律的普遍性大一点和小一点而已。从实证的观点去理解哲学的普遍规律,所谓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的普遍规律,只能是世界整体的运动规律;哲学研究这样的规律,当然也就意味着要从汇总科学成果中为整个世界建立一个统一体系,为世界的运动、发展勾画出完整的图景。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同包罗万象的旧哲学也就没有什么根本区别了。从理论思维科学的观点去理解则不同。理论思维解决的不是有关世界整体的知识性问题,而是如何去正确认识世界的观点和方法问题,即如何对待和处理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的问题。从这一观点去理解,所谓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的普遍规律,就不仅仅是比科学规律普遍性更大的规律,主要是指思维与自然、社会共同遵循的那种规律,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相统一的规律,使我们的认识与外部世界达到一致的规律,也就是思维反映存在的运动的规律。

进一步分析,什么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一切领域、一切对象的规律?究其实质,它不过是关于规律的规律。这种规律所揭示的只能是一切科学规律的普遍内容和实质,这种规律的意义也只在于为一切科学认识提供把握其规律的观点和方法。从这一意义上说,最普遍的规律也就是思维(思维的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规律。反过来说,思维规律也一定是最普遍的规律。因为只有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对象,即适用于思维的一切内容的那种规律,对人的思维活动才具有普遍有效性。从这一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唯有思维规律,才能够是真正意义的最普遍的规律。我们这样的理解,就从对象和性质上不仅把哲学与实证科学区别开来,也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区别开来了。

对普遍规律必须这样去理解,这不是我们望文生义和主观的引申。恩格斯自己就是这样说明和解释的。

恩格斯关于普遍规律有两种提法,一是相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关系而言的,一是相对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关系而言的(引文见前)。这两种分项法的本质内容是一样的。但有了前一种提法,在另外地方又使用了后一种提法,我认为这不是纯粹偶然的。在两种提法中,后一种提法以哲学基本问题为核心内容,更能体现哲学理论的本质,只有从后者去理解前者,才能把握普遍规律的真正本质。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后者是对前者本质的补充说明。后来在列宁的著作中,对恩格斯的两种提法虽然都引用过,但他自己则比较多地使用二分法,如“世界和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6]。三分法也有其特殊意义,因为自然运动与社会运动也有重大差别,以致在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人们能够承认自然规律,却不承认社会运动同样有规律。标出社会运动,突出三个领域的运动规律在根本性质上的一致性,在特定场合是很必要的。但从理论思维的角度进一步去探究,人们为什么不能把自然和社会看作统一的呢?这不是因为别的,主要还是因为社会运动牵连到人的活动,而人的活动又同意识、思维的作用分不开。归根到底,矛盾还是集中在意识与存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

恩格斯在阐明辩证法规律的实质时,就明确讲到了这一点。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7]按照恩格斯的说明,很清楚,辩证法理论揭示普遍规律的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了使人们能够自觉地依据这一规律,实现和保证理论思维的这一前提。

哲学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和知识体系中的一个特殊部门,它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包括的内容也很复杂。为了全面把握它的内容,应当区分出不同的层次。按照通常的理解,哲学史属于哲学学科,美学、逻辑学、伦理学等也属于哲学学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还包括许多具有哲学性质的问题,这些也包括在哲学之中。此外,在认识发展过程中总要不断生长出一些新兴的学科,其中不能归属于任何已有学科而又暂时不能独立的学科,往往也附属在哲学之中。我认为不把哲学的范围理解得很死,是很必要的。这正表明哲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与其他各种意识形态和各个知识部门都具有密切联系,它们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并在相互促进中不断发展。上面所讲的对象,只是指哲学中最高层次的基础理论部分的研究对象。哲学基础理论的性质,规定着整个哲学学科的性质。我们明确了基础理论的对象,才能了解其他分支学科是在什么意义上被包括在哲学学科之中的,在什么意义上又应当把它们看作是独立的学科。关于这一问题,这里不再多说。

四、对几种看法的一点想法

依据上述认识,我认为在目前讨论中关于哲学对象的各种不同看法,都各有所见,都含有某种合理的思想。这是我们把讨论推向深入、通过讨论在一些问题上达到一致认识的一个很好的基础。但也毋庸讳言,分歧还是很大的,只有展开深入的讨论,消除分歧,才能走向统一。本着这样的精神,拟就其中几种看法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说哲学转向思想领域,不再以整个世界为研究对象,这种看法从科学分化和知识结构变化的观点来说,是完全对的。我们为了突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研究对象上的变革,必须强调指出这一点。但在作这样的理解时,不能从不再以整个世界为对象得出哲学已不研究存在规律的结论。我们不能把“思想领域”仅仅理解为思想形式领域。哲学始终是在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中去研究思想范畴的;不以存在规律为基础,也无法掌握能够使我们的认识与客观世界取得一致的那种思维规律。

以整个世界为对象和以客观世界为对象这两种提法并不相同。“整个世界”是与世界的局部领域相对而言的,“客观世界”是与主观世界相对而言的。整个世界是人类全部认识在无限发展过程中的认识对象,对它只能逐步去达到。旧哲学曾经奢望达到这一点,这使它们陷入了主观虚构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旧哲学的否定,就包括否定它们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从而根本改变了问题的提法。至于说哲学不是直接研究客观世界,而是通过实证科学提供的材料间接地研究客观世界,这当然是很对的。但这只是研究方式上的区别。事实上,哲学研究思维的规律,也不是通过观察、实验的方法去直接研究思维活动的,而只是从总结科学获得其成果的认识经验,即从总结认识史中去认识的。这样去理解,也并不意味哲学重复地以实证科学的对象为对象。哲学是从与思维规律的关系去研究存在规律,从与主观世界的关系去研究客观世界的,它与科学的研究角度不同、研究方法不同,在对象上也就不完全相同。

认为哲学基本问题就是哲学对象的看法,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看法抓住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的关系,突出了哲学的核心内容,对于论证哲学与实证科学的区别和联系方面,是很有说服力的。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既然叫做哲学的基本问题,以它来代替哲学研究的对象那就显然不合适了。这两个问题的关系极其密切。然而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意味着它只是哲学内容中的核心内容,本身具有不完全性,不能以它代替全部对象。此外,这种看法也不能表明哲学对象的历史性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特殊性。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是古往今来一切哲学都要加以解决的基本矛盾,如果认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这种哲学与先前的哲学在对象上就不存在什么重大的差别,也就无须去谈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变革问题了。

那么,能否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是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和普遍规律呢?我觉得这个提法同前面所引恩格斯的定义是不相同的。恩格斯所讲的普遍规律是相对自然、社会和思维三个分项说的,很明显,它的着重点在三个分项的相互关系,而非指三者合成的整体。自然、社会和思维三者结合起来,虽然看来它已包括了世上所有一切现象,但它与整个世界这一概念并不相同。前者是以人为主体,对人的活动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领域的分类,究其实质来说,这一分类所表现的是人类活动中的基本矛盾关系。人生活在社会中,自然是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人是以思维为工具去认识人所生活的环境,并在思维指导下从事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人要顺利地实现人的活动,就必须认识构成人的活动的这些基本要素或基本方面的关系,这就是自然、社会和思维三项分类的根据和来源。所以,把自然、社会和思维三项变换成整个世界,是不妥当的。在我看来,通常所讲的“思维和存在这对范畴概括了整个世界的两类最基本的现象,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体现着整个世界的一般本质”,这个说法也不妥当。思维与存在是以人类活动为基点所作的分类,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的是人类活动(具体地说,主要是认识活动)的基本矛盾关系。如果从“整个世界”着眼,作为它的“两类最基本的现象”的,决不会是思维和存在,体现“世界的一般本质”的也决不会是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道理很简单,因为对整个世界来说,思维的产生和存在犹如昙花之一现。我们可以设想没有思维的世界,却不能设想失去了构成其本质一个方面的因素还能存在的那种世界。我认为,这里的问题主要在于,把人类对世界的认识的问题变成了纯粹本体论的问题,这就不能不陷入一系列的矛盾之中。而这也正是旧哲学曾经陷入的那种矛盾。

至于对整个世界我们能不能认识这一问题,恩格斯的观点和态度是很明确的。他说:“世界表现为一个统一的体系,即一个有联系的整体,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要认识这个体系,必须先认识整个自然界和历史,这种认识人们永远不会达到。”[8]这段话可以表明,恩格斯所说的自然、社会和思维决不可能是在“整个”世界这个意义上讲的。

我认为,我们也不能从人是人类一切活动的主体,得出人或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哲学的专门对象的结论。哲学是否应以人为专门对象,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要确定人是否是人的一切认识中的最高对象,关于人的理论是否是制约着其他一切理论的最高原理。毫无疑问,人的问题是人类认识中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知识的总体划分,一大类是关于自然的知识,另一大类就是有关人的知识。这点恰恰表明,人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对象,需要许多学科去研究人。在有关人的各种原理中,正如有关自然的原理一样,它也区分为不同的层次,包含着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各种原理。其中的大部分问题,包括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等问题在内,只有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才能得到具体认识,这些都应属于实证科学的对象而非哲学的对象。要认识人,还有一个怎样去认识人(包括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的问题,这才是在关于人的理论中最高的原理,应当属于哲学研究的内容。而这一原理又不但涉及人这一对象,还涉及自然对象,它在实质上是人文知识与自然知识的总结和概括。所以,笼统地说哲学是人学或社会发展的理论是不符合近代知识的分类的。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时,解决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问题确实是哲学中最重要的并具有关键性的一个问题。所以马克思在一个时期曾经集中精力专门研究了人类的历史发展问题,由此创立了唯物史观理论。创立唯物史观,这是马克思对人类思想作出的最伟大的贡献之一。没有唯物史观,也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但这并不意味着唯物史观揭示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从此就把哲学变成了仅仅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论。从科学意义上说,创立唯物史观,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它主要是属于社会科学中的天才思想。[9]恩格斯把发现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同达尔文发现生物进化发展规律相提并论,认为它们具有同样巨大的意义。[10]这也不是偶然的。至于从哲学方面说,唯物史观的创立使哲学成为科学理论,主要是由于它把唯物主义贯彻到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领域,从此才找到了科学地解答哲学基本问题的现实基础,有可能使唯物主义成为奠立在自然和社会科学理论基础上的完备彻底的理论。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把他们的哲学活动仅仅限于研究人类社会的问题上。他们完成了唯物史观理论的创造以后,就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具体研究了更为广泛的领域中的问题,包括自然观的问题、认识论和辩证法的一般性问题等。所以,我认为唯物史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不看到这一点就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和意义。但由此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局限于唯物史观理论或认为主要就是唯物史观理论,也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创立过程的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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