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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船舶航行管理制度02(第6页)

[1]由港内驶出港外;

[2]由港外驶入港内;

[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其中[1][3][5]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2][4][6]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2)申请航次签证应提交的材料。依申请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提供人在于相对人,依据的充足与否决定其是否能够获得许可。申请航次签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4]船舶营运证。

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第[14]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2。定期签证的适用对象和程序

为了提高航行效率,简化签证的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实行定期签证。定期签证又分为短期签证和年度签证,但客滚船、高速客船不适用定期签证。

(1)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适用对象和程序。短期定期船舶签证适用的船舶为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和定线航行的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申请短期定期签证需要提交的材料: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船舶营运证(老旧船舶)。

安全诚信船舶是指具备一定条件并通过海事局评定的船舶。其条件包括:第一,12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严重缺陷;第二,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C)2年以上,且在最近3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者附加审核;第三,最近3年未发生安全、污染责任事故;第四,最近3年未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第五,船龄为12年及以下的船舶,最近3年内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船龄为12年以上的船舶,最近5年内船舶安全检查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年度签证的受理机关是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航次签证的材料;诚信船舶的证明材料或短期定期签证的证明材料。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三)船舶签证的方式

1。申报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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