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中的票据抗辩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关于票据抗辩的规定鲜明地显示其调和英美票据法系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分歧的立场,无论从体例上还是内容上均较两大法系更趋完备。主要体现在:(1)公约规定了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这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相一致;对“受保护的持票人”作了规定,此与英美票据法系相类同;(2)将取得票据程序正当性视为行使票据抗辩权的判断标准,同样将程序的法律地位提高到一个相当高度,而且较英美法系的规定更完整;(3)对于票据抗辩权行使后持票人的法律救济也较两大法系更趋完备合理,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两大法系的差异。[1]
【小结】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主张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加以对抗,依法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它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制度的本质不同在于,票据法既承认票据抗辩又对其严格限制,在保证票据安全流通的前提下设计了特有的抗辩切断制度。票据抗辩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因票据抗辩导致票据行为无效时,并不当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票据抗辩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可以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主张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得向任何持票人主张,不受持票人变更的影响。对人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向特定债权人主张,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先前存在的抗辩事由将被切断。
票据抗辩限制是指就某一票据权利仅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当该票据权利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转让时,该抗辩事由不随之转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后手票据权利人。其具体规则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同时,票据抗辩限制存在例外,即恶意抗辩和无对价抗辩。恶意抗辩是指当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其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有权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无对价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没有支付相应对价的持票人得主张的抗辩,即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理解票据抗辩的特点和意义?
2。简述票据抗辩的分类。
3。试述票据抗辩限制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4。论述票据抗辩限制例外的内容及意义。
5。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的分类是否合理?并阐述理由。
【案例分析】
板材公司与装饰公司原有业务往来,由装饰公司在板材公司购买板材,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9月8日装饰公司给付板材公司转账支票一张,支票记载的出票人为装饰公司,收款人为板材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9月8日。板材公司持该支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于同年9月12日以“空头”为由退票。板材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支付票据金额。装饰公司辩称,2010年8月15日该公司并没有传真订单,对方也没有送过货。该票据系购买板材时抵押在板材公司处的,板材公司在收到支票后并未交付板材。因此,装饰公司不应当承担票据义务。
1。装饰公司的抗辩属于何种抗辩?
2。装饰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
【参考文献】
1。郑宇:《票据抗辩理论的流变及其再构成》,载《当代法学》,2011(5)。
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
3。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
4。赵新华:《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5。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董安生:《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7。董惠江:《票据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8。刘定华:《票据法教程》,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9。于永芹:《票据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0。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1]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