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资性商业本票
(一)美国融资性商业本票概述[5]
商业本票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目前美国仍是全球最大的商业票据市场。美国的商业本票主要是特指一种由公司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等机构发行的,期限不超过270天的短期无担保契约。
1。商业本票的发行
商业本票的发行人通常会委托银行和证券公司作为交易人来完成票据的发行。发行方式可以是包销或者代销。但超大型企业发行人,因为具有强大的现金流和很高的信用等级,所以即使不借助银行或证券公司的销售渠道,他们一样可以完成融资。为节省成本,超大型企业大多会选择直接向投资者出售票据,并为此专门雇用票据销售人员。
2。商业本票的期限
在美国,商业本票的平均期限为30天,通常最长不超过270天。这主要是因为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2章(a)条(1)款规定,任何本票都是证券,都应当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只有来自经常**易的,或者其收益被用于或者将被用于经常**易的,以及从发行日至到期日不超过9个月的本票可以豁免登记的要求。
如果期限超过了270天,本票的发行人不仅需要就发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而且还应履行《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规定的证券信息披露义务,融资成本将大幅度提高。当企业希望更长时间融资时,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发行者通常会用新发行的票据来支付到期的票据。
3。商业本票的信用评级
债务融资工具利率的大小取决于发行人的信用等级,违约的风险越大,就需要越高的利率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信用的大小需要借助于信用评级。在美国货币市场上,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包括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他们运用各自的评价系统来评定不同商业本票的违约风险。以标准普尔为例,其评价体系包括四个等级,分别是A1+、A1、A2、A3。A1+表示违约的风险最小,A3表示违约的风险最大。由于商业本票具有短期性,所以评级机构主要关注的是发行人创造现金流的能力,或者说发行人因流动性而破产的风险。
(二)我国与融资性商业本票有关的实践
虽然融资性商业本票在性质上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但在银行间市场,已有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实践。2005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重启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一般认为,短期融资券本质上就是一种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3月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共包括三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1。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一般为1年以内,标准期限为3、6、9或12个月。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的有关指引,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
2。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关指引,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在发行期限方面,指引未作硬性规定,从已发行的中期票据看,大多数集中在3~5年。与短期融资券一样,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只能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在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3。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或2个以上、10个或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其发行主体为中小非金融企业,可由2~10家中小企业共同发行。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单支不超过10亿元,单个发行企业不超过2亿元,单个企业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0%。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期限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企业结合市场环境协商确定,一般为3、6、9月或1年及以上以年为单位的整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