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票的分类
(一)记名支票与无记名支票
依出票时是否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记名支票与无记名支票两种。记名支票以背书而转让,付款时以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连续背书的持票人为支票的权利人。无记名支票可单纯交付,也可背书,付款时推定支票的持票人为票据的权利人。
(二)一般支票与变式支票
依据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存在兼任重叠的情况,可将支票分为一般支票与变式支票。一般支票是指支票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各有不同的主体充任,不存在主体兼任的情况;变式支票是指支票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存在兼任的情况,根据当事人兼任的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指己支票、对己支票、付受支票。
指己支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而签发的支票,即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主要用于出票人现金提款。
对己支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而签发的支票,即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作用类似于即期银行本票。
付受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付款人与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支票。此类支票主要用于债权债务的抵消或支票存款人将其存款在同一银行内的调动。[1]
(三)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与普通支票
我国以支付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与普通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3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15条规定:“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四)即期支票与远期支票
以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是否一致为标准,支票分为即期支票与远期支票。即期支票,是指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为同一日的支票。远期支票,是以未来的一个日期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
(五)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是指在支票的正面画两道平行线,并在线内记载银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付款人仅对该银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机构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由于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又经常采用无记名式,如果持票人并非正当持票人(如拾得人、窃取人),此时难以辨别真伪,而银行又可以以善意付款得以免责,真正的权利人必将受到侵害。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故设计了划线制度。划线支票较一般支票更具安全性,而特别划线支票,比普通划线支票的安全性更大。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本《支票法》、英国《支票法》、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均规定了划线支票制度。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
在划线支票中,付款的提示人仅限银行或者其他法定的金融机构,一般的持票人不得为付款提示,只能委托与之有往来的银行等代为取款。划线支票共有两种形式。
1。普通划线支票
支票正面有平行线两道,但没有记载特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的支票。普通划线支票一般有以下形式:(1)仅有两道平行线;(2)在两道平行线中间加“银行”等字样;(3)在两道平行线中间注明“不得流通转让”字样;(4)在两道平行线中间注明“只准收入收款人账户”字样。
上列第(1)种、第(2)种方式的效力相同,限制付款银行只能向银行或经营支票存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第(3)种方式的支票失去流通转让的能力,持票人如将支票转让给他人,只能作为一般转让,即受让人不能获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第(4)种方式是限制收款银行只能收入支票上所载收款人的账户,对付款银行来说,并无查明收款银行收入账户是否正确的责任。票据法不限制这种支票的流通转让,收款人如将该支票出让,受让人可以取得正当持票人的权利。虽然受让人在委托银行收款时,因户名不符可能遭拒收,但受让人有权向支票的出票人要求付款。
2。特别划线支票
支票正面有两道平行线,平行线中间记有特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付款银行必须将款划到支票上所载明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的支票。如果该特定的银行委托另一家银行办理收款,可在支票上再作特别背书,并注明代理收款。英国票据法规定,在支票上横跨票面记有一个银行名称而没有划平行线的,也是特别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的付款银行,如将票款付给非划线记载之特定银行,应对真正所有人负由此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
[1]董安生:《票据法》,第2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