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任职资格和待遇
志愿者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力量,是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迄今仅10年,培育一支合格而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基础。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各地应进一步培育壮大现有的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提供适当的参与途径。同时,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要求,应当大力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加强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
(一)志愿者的来源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多种类型的志愿者。从域外的情况来看,志愿者主要包括4类人员,即退休人员、学生、社会团体的人员和宗教人员。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志愿者多是离退休干部、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高等院校学生。一些试点地区还将社会志愿者的来源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例如,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社会志愿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志愿者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个人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人员等。团体志愿者主要是高等院校高年级的大学生志愿者。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0月制发的《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通知》规定,志愿者的组成“主要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等”。山西省太原市司法局2009年6月出台的《太原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志愿者以居(村)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离退休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心理咨询专家和高校师生为重点。[9]在江苏省南京市,下列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社区矫正志愿者:(1)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骨干。(2)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从事法学、心理方面教育、研究的专家学者。(4)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5)政法、教育、医疗系统有法律专业、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特长的退休干部、教师、医生。(6)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7)具有相应法律、心理专业知识、技能,能够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的其他人员。[10]
借鉴域外并总结我国试点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继续利用不同的志愿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可以考虑利用以下三类志愿人员。
1。在职志愿者
很多目前正在从事自己职业的人员,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例如,学校的教师、一些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一些文艺团体的演职人员等。特别是可以考虑吸收城镇街道、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以及农村中某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例如,村委会的某些工作人员、乡村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等,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协助专业人员开展某些社区矫正工作。
2。青年志愿者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区志愿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大量青年人参与社区志愿工作,成为重要的志愿者力量。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作为中国目前最大的志愿组织,在全国23以上的地市及60%以上的县建立了志愿者协会,遍布城乡的志愿服务站累计超过8。9万个。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与当地的志愿服务站联系,让他们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吸引青年志愿者从事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应当考虑利用那些专业知识和职业特点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青年志愿者,例如,政法院校以及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的大学生,在其他部门、团体和机构工作的青年人等,利用他们的专长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3。退休志愿者
大批具有社会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从事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方面,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从原有职业与社区矫正工作近似的岗位上退休的社会人员,例如,原来的公安人员、原来的检察官、原来的法官、原来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原来的教师、原来的基层行政干部等,选择其中合适的退休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11]
虽然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来源广泛,可以包括在职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和退休志愿者。但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来说,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高等院校大学生(包括研究生)作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志愿者更为合适。大学生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年龄相差不大,有共同语言,能够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迅速沟通;又属于同龄人中的优秀分子,能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起到积极的榜样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应当重视大学生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发展。一些试点地区已认识到大学生志愿者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例如,太原市司法局2009年6月出台的《太原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即强调,司法机关将与各高校广泛联系,将志愿者活动与大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
但大学生志愿者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往往采取团体志愿服务的形式,受制于学校社团组织,外出活动一般要经过批准;学校社团年年换届,志愿者也是年年注入新血液,有经验的志愿者因毕业等原因退出社团,不再从事该项工作;大学生本身是消费者,而从事志愿者服务目前几乎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或补贴。上述问题使得志愿者服务往往流于形式、不能深入人心,难以保证志愿者工作的持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这一方面会打击志愿者本身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促使大学生志愿者能够更好地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课题。
另外,从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来源来看,退休老同志占相当大的比例。退休老同志虽然人生阅历较为丰富,对帮教工作一般也较有耐心,但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知识相对陈旧,这就使得退休志愿者和社区服刑人员,尤其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交流中普遍存在代沟问题。退休老同志孜孜不倦的老一套的说教,一些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只当耳边风,甚至还会引起他们的厌烦心理。这样的帮教收不到任何的实际效果。因此,退休老同志担任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志愿者,也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但把大学生和退休老同志结合起来,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思路。
(二)志愿者的任职资格
虽然志愿者来源广泛,但并不是任何人都适合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社区矫正官和社会工作者如此,对于社会志愿者同样如此。因此,严格规定社会志愿者的任职资格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不重视志愿者的任职资格,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志愿者,往往会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那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司法部和各试点省市又是如何规定志愿者的任职条件的呢?
《暂行办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须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太原市社区矫正志愿者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志愿者应热心公益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0月制发的《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通知》规定,“矫正志愿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愿意牺牲自己部分业余时间和精力从事志愿服务。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政治合格,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在江苏省南京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条件被规定为: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身体健康,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能够适应社区矫正志愿工作的实际要求。
综合考察司法部和各试点地区对社会志愿者任职资格或者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除符合志愿者的来源条件以外,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达到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者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具有一定的空余时间,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人能否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笔者认为,具有相同经历的人现身说法,往往更具有说服力;进行帮助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产生良好的效果。因此,从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选拔志愿者的做法,是应当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的。建议社区矫正部门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吸收刑释解教人员等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做法。
当前,我国关于社会志愿者的法律、法规空缺,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服务缺少规范化途径和法律支持。从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员状况来看,大多数志愿者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匮乏、实施帮教手段单一、定期的专业培训得不到保障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使他们既缺乏足够的知识和技巧去处理帮教难点,妥善完成帮教工作,也缺乏对帮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防范能力,致使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往往流于形式。因此,除了在未来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格外,还应当组织志愿者参加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的具有专业性、规范性、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在培训内容和学习内容上要突出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沟通方法、帮教手段、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内容,以提高志愿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