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江谦:《小学教育改良刍议》,载《申报》,1910年11月1日,第1张第2版。
[75]劳乃宣:《重订合声简字谱》,见《简字谱录》,161页。
[76]劳乃宣:《简字丛录》,见《简字谱录》,163页。
[77]劳乃宣:《上学部呈》,见文字改革出版社(实为倪海曙)编:《清末文字改革文集》,82页。
[78]韩德铭等:《陈请资政院颁行官话简字说帖》,见文字改革出版社(实为倪海曙)编:《清末文字改革文集》,118~119页。引文中的阿拉伯数字,原引书即如此。
[80]马体乾:《谈文字》,见文字改革出版社(实为倪海曙)编:《清末文字改革文集》,87页。
[81]罗志田:《国家与学术:清季民初关于“国学”的思想论争》,145~147页。
[82]钱玄同:《〈教育今语杂志〉章程》,见《陶成章集》,45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原文未署作者名,此处据汤志钧推测。(参见汤志钧编:《章太炎年谱长编》上册,32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
[83]章太炎:《与钱玄同》(1910年10月20日),见《章太炎书信集》,118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不过,在另外的地方,章太炎还是有条件地肯定了劳乃宣等人的努力:“若其所造简字,不直以代正文,惟为反语,笺识字旁,而分纽分韵,又能上稽《唐韵》,下合宇内之正音。完具有法,不从乡曲,不从首都,惟一意求是者,余亦将表仪之。若其直代正文,自以为新苍颉,所定纽韵,奇觚非法,殉用而不求是,是则析辞擅名,以乱正则。”[章太炎:《规新世纪(哲学及语言文字二事)》(文中自注已略),见《民报》第24号,1908年10月10日,3786页,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影印本。]
[84]佚名:《某氏通字平议》,载《中外日报》,1908年9月29日,第1张第1版。
[85]佚名:《时评》之二,载《申报》,1910年8月4日,第1张第6版。
[86]本段和下段,参见佚名:《论言文合一与普及教育之关系》,载《时报》,1906年3月10日,第1版。
[87]本段和下段,均参见许恪儒整理:《许宝蘅日记》第1册,1906年3月27日、1908年5月21日,60、181~182页,北京,中华书局,2010。
[88]补青:《论简易识字学塾》,载《直隶教育杂志》戊申年第15期,1908年10月25日,10~11页。
[89]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上册,光绪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1902年11月24日),596页。
[90]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上册,1919年4月13日,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标点略有改动。
[91]当然,也有不少人并不为此困扰。江亢虎就说:“仓颉造字的初意,不外文以载道的意思,所重的在道不在文。”因此,我们“所说的保存国粹,原是指精粹的义理说,文字不过形式,形式无论千变万化,义理仍旧存在。即使通字通行全国,中华国粹依然保存,不但毫无损害,并且因仗通字的力量,教育普及,国粹更可保存”。这实际是说:“道”未必一定要汉字来“载”,切音字也是载得起的。换一种载体,并不损害“道”的实质。(参见江亢虎:《说明通字的理由》,转引自乐嗣炳:《“豆芽字母”和“通字”(下)》,载《语文建设》1962年第10期,18页。)强调“文”与“道”的区别,使问题豁然二分,快刀斩乱麻,异常利落。
[93]佚名:《某氏通字平议》,载《中外日报》,1908年9月30日,第1张第1版。
[94]太炎(章太炎):《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见《民报》第21号,1908年6月10日,3336页。
[95]吴稚晖:《书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后》,见《吴稚晖先生全集》第5卷,39~40页。
[96]罗志田:《国家与学术:清季民初关于“国学”的思想论争》,170~181页。实际上,除了在文化观念上的不同之外,章、吴二人的争论也掺杂有个人恩怨的成分,本书将会表明,在许多具体的问题上,两人的意见是非常接近的。
[97]严复:《审查采用音标试办国语教育案报告书》,见文字改革出版社(实为倪海曙)编:《清末文字改革文集》,134页。
[98]《各省教育总会联合会第一次报告·统一国语办法案》,载《申报》,1911年8月17日,第2张后幅第2版。
[99]杜亚泉:《论切音字母》,载《东方杂志》第9卷第5号,1912年11月1日,3页。
[100]《读音统一会议事规则》,见文字改革出版社编:《1913年读音统一会资料汇编》,1页,北京,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
[101]朱元曙、朱乐川整理:《朱希祖日记》上册,1913年3月11日,102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按:此段又以《癸丑日记》为题,收入刘家平、苏晓君主编的《中华历史人物别传集》第84册(773页,北京,线装书局,2003)。中华书局本将陈浚写作“陈睿”,经核对《1913年读音统一会资料汇编》收入的《会员录》(第4页),当以《癸丑日记》本为准。
[102]姚华:《翻切今纽六论》,见《弗堂类稿》,243、246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
[103]吴稚晖:《改定注音字母名称为注音符号及推行办法案》,见《吴稚晖先生全集》第5卷,313页。
[104]本句及上段,参见吴稚晖:《补救中国文字之方法若何》,见《吴稚晖先生全集》第5卷,155~159页。
[105]吴稚晖:《四声实验录序》,见《吴稚晖先生全集》第5卷,185页。
[106]胡适:《中国新文学运动小史》(原为《中国新文学大系》第1集所写《导言》),见《胡适文集》第1册,119~12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