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自决权的合理运用
民族自决权思想的出现,曾经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民族独立运动。但是,在当代,随着形势的变化,民族自决权在应用中出现的异化现象,又要求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其内涵。首先,民族自决权不应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每个民族都有独立自决的权利,更不应设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民族自决权“这种政治民主要求并不就等于分离、分裂、建立小国,它只是反对任何民族压迫的斗争的彻底表现”[92]。当今世界上,存在民族问题的国家很多,假如每一个民族都要求成立单一国家,世界将发生巨大裂变。不顾历史和条件,无限制地扩大民族自决权的使用范围,是和自决权的本意相违背的。其次,民族自决权本身也存在着局限性,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如果把原来的理论奉为圭臬,一成不变地应用于变化多端的现实之中,难免出现偏差。因此,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现实,根据各民族的具体历史条件,决定民族问题的解决方式。最后,在多民族国家内,处理好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关系。在国际层面上,民族自决权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一个原则,应服从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决不应成为分裂主权国家的一种武器。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绝对的排他性和无可争议的合理性,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民族无权以自决权为由否定国家主权。在国内层面上,民族自决权主要体现为各个民族及其国家能够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逐步由事实上的差别和不平等通过共同发展走向共同繁荣。
宗教信仰自由不应成为民族分离或分裂的借口,我们讲宗教信仰自由,其初衷是要求遵守思想认识发展的规律和思想建设规律,不是鼓励民族之间因教义差异而走向分离,更不赞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教派一个国家”的观点。俗话说,“一个人的美味是另一个人的毒药”,这话变更一下,可以说:“一个时期的美味是另一个时期的毒药”;“一个国家的美味是另一个国家的毒药。”有人否定马克思主义民族自决理论,否定国际社会民族自决方面的规则,实际上是脱离实际的观察方法,错漏之处也是难以避免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能与民族主义画等号,宗教活动不能与民族分裂画等号。一些民族主义要求重新改变疆界,重新界定政治权力,重新规划已获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在国家问题上、在民族关系上别有用心。在民族混居地区,民族主义常常成为巨大的地区动**根源,多民族混居的国家和地区,对民族主义思想传播的危险性感触尤其深刻。一些有识人士认为,根据民族来建立新国家的主张是不折不扣的乌托邦想象,这样的主张会动摇现代国家的秩序基础。
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自决理论也不应当是西方大国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当今世界的很多国家都有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而且二者经常交织在一起,“一国一族”的状态非常少见。在民族主义的发祥地西欧,仍然大量存在不同民族的混居状态;在政治民主、经济发达的西方所谓的民主国家,同样存在大量的民族分离。宗教的问题尚未能好好解决,有什么资格去管别家的闲事呢?支持别国少数民族公决为什么不支持本国的少数民族公决呢?支持别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为什么不好好解决本国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呢?说到底,是双重标准在作怪,他们衡量问题的标准在于是否实行西方的民主模式,是否奉行西方的价值观。
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自决理论不应成为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分类国家和民族的借口。当今世界,“宗教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的主要存在方式,它具有类似于宗教的特性,也可以表现为社会政治思想和运动,其动力、主体、目标、斗争方式和口号中充斥着宗教因素和民族主义情节。宗教民族主义通常建立在民族的宗教认同基础上,已经成为世界民族问题的重要内容,它凭借宗教与民族的天然联系,以宗教信仰为纽带,以宗教理念为核心,以信徒为基础,推行分裂活动或提出政治要求。民族分裂主义也常常以极端的宗教教义为基础要求建立新的主权国家,这种政治诉求经常借助暴力恐怖活动、武装对抗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