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当是一个有序的过程,存在着主动适应和被动适应的问题,存在着强制适应和自愿适应的问题,这里的关键是有关策略是否合适,有关原则是否合理。对党和政府来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针对宗教的双重表现,在团结与合作、尊重与信任中贯彻信仰自由政策和实施依法管理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体现和谐理念,2007年习近平在上海宗教工作专题会上指出,“各级党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着眼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鼓励宗教界多做善行善举,鼓励广大信教群众追求良好的道德目标,努力促进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和睦相处,维护不同宗教之间与宗教内部的团结。”[99]在思想取向上,我们讲的“和谐”观念与宗教思想中的“和合”有很多的相通之处,并且以“和而不同”为主线,在承认多元的基础上形成了“和”与“多”、“和”与“合”的互补局面,形成了“和而不同”的共担责任、共创和谐的局面。就社会发展而言,大多数信教群众和大多数不信教群众都是赞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只有“宗教极端思想打着宗教的幌子,驱使、控制、愚弄信教群众,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主要手段。这些非法行径漠视基本人权、践踏人道正义,挑战的是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100]。
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实践中,要体现“和”的精神,显示出自觉、尊重和融洽;要体现“和”的内涵,显示人心和善、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要体现“和”的基础,显示和而不同、互相包容、求同存异;要体现“和”的愿景,显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对宗教来说,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坚守的基本准则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以爱国之心和爱党之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宗教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利益,遵守整体上和大局上的家国理念和民族关系。“相适应”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适应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适应,要有主次之别;“相适应”不是唯心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调和,而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相适应”是宗教发展与社会主义总体目标的一致,包括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与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表现在政治方面,要求各宗教派别和广大宗教信徒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表现在经济方面,要求各宗教派别和广大宗教信徒在经济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献身于社会进步事业;表现在思想信仰方面,要求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起树立共同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的决心和信心;表现在宗教理念和宗教行为方面,要有利于维护和谐的族际关系和和谐的人际关系;表现在文化发展方面,要有利于弘扬宗教中的优秀文化成果,鼓励人们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理解和认识宗教。对社会主义实践和宗教活动的关系来说,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必须的和必然的,但不是自发的和自然的,必须通过积极的互动来推进。尽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双方相互配合的过程,但并不意味二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宗教要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要为宗教的正常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历史地看,宗教自身具有再生和调节功能,每种宗教都有可变和不可变的部分。一般而言,宗教的基本信仰是不变的,但对某些具体内容的解释和阐述是可变的,宗教的表现形态和表达方式是可变的,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是可变的,宗教的活动方式也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从宗教起源,宗教的发生是人的存在或意识出了问题,尤其是孕育宗教的社会出了问题,这不仅仅是人的认识问题,更是历史和现实的折光。在一些人看来,“信仰的本质就是正行”,对于宗教,不能简单地用“好”与“不好”来描述,它所折射和反应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社会状况,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从“宗教批判”转向“社会批判”“政治批判”“经济批判”的深层原因。宗教工作不能忽视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社会关联”,应该客观看待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方面,营造“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良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