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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学和社会阶级(第2页)

被频繁使用的术语“张力”只给出了关于这个现实的肤浅和歪曲的图像。重要的是张力的程度,以及其动力是如何被注满的。这个术语自身将效果误当作原因,遮盖了可见的现象之下的现实。如果使用的是“张力”,而不是诸如“矛盾”、“冲突”和“对抗”这样的术语,就是有意识的改良主义。这样的改良主义忽视了激烈的斗争阶段,寄希望于改变现存的社会关系。

在这里回忆一下阶级和阶级斗争可以分几个层次来研究,或许是有用的。

[A]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层次

工人阶级是一种生产力。这个本质性的特征是在生产单位——企业中被发现的。将工人阶级压制在这个水平,就是肢解它的现实和潜能。处在其他的物中间的工人阶级,对社会整体范围而言乃是一种社会和政治的力量。但它首先具有一种由劳动分工导致的生产功能。至于资产阶级,它的持存得益于其不断使生产条件动**不安。一旦它停止这么做,它统治的社会就会被停滞、分裂和寄生病所威胁。

“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这就是资产阶级时代不同于过去一切时代的地方……”[15]《共产党宣言》如是说。因此,资产阶级在以维持现状为目的的马尔萨斯主义和进一步的技术革新之间剧烈摇摆。当它采取守势的时候,马尔萨斯主义是它在萧条和后退时期的意识形态。技术势力在扩张、活跃和繁荣时期成为它的意识形态。这两种意识形态都反映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

劳动的组织与工具、机器、设备和技术都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必须区分技术的分工和社会的分工,那应该是为了理解在特定的条件之下一者是如何产生另一者的,为了理解在任何一个功能完善的劳动组织中,是什么将它们区分开,又是什么将它们统一起来。这需要对分工的所有形式进行研究(在世界市场中的每一个国家的和特定的国家群体之内的分工,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分工,等等),而且不能忘记特殊的,甚至是专属于特殊工场的个别形式。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的阶级划分不再依赖工艺的划分;相反,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明的那样,单个阶级之内的分工就可以产生非常不同的劳动模式。社会的分工修正了技术的分工,这不仅仅是因为管理功能被留给了特定的群体(它事实上或者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一部分),同样是因为生产的总体倾向于与它所创造和推动的需求相一致(尽管其中不无反抗、矛盾和冲突)。

从分工出发对生产关系的研究,揭露了一个存在于每一个阶级社会中的复杂的、变动着的阶级结构。一个本质上同一的经济基础,在许多经验事实的影响下,可能展现可观的分层和变化(马克思),尤其是在半无产阶级(semi-proletarian)的层面。在农业中——它还保留一些区别于工业生产的特征,直到它也达到大工业的层次——分析辨明了不同的阶级、亚阶级和社会阶层:佃农、农民、农业劳动者、小地主、中等地主和大地主(与工业资产阶级有联系或没有联系)。与农业领域的生产的诸特征(量的或质的,特殊化的或未特殊化的)相一致,这些社会—经济的星丛形成了不同的群体。由此,即使是在生产力的层面,结构和环境的特殊结合仍持续地相互作用。但是结果的多样性和流动性无论如何都不妨碍分裂进入阶级的过程,这个阶级仍然是分析的关键。

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16]

地主的重要性正在平稳地降低;这个阶级渐渐被吸收进资产阶级之中,在当代,它无非是资产阶级的一个阶层、一个部分、一个特殊的群体——至少在最发达的国家是这样。

从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出发对阶级的分析性研究,必须被推进到尽管难以把握但却相当重要的区分上,例如生产性的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别。在对亚当·斯密的探讨中,马克思花费了很多段落进行这个区分,其中的绝大多数是鲜为人知的。斯密将一个狭隘的、严格的经济学标准运用于社会劳动之上,并且有意将自己限制在对物质性生产劳动的思考之上。至于其他的活动和功能,他倾向于将它们划入一个含糊的“服务”范畴,归入某个外在于社会劳动的地方。在马克思看来[17],这个问题要微妙和复杂得多。每一个社会,无论它是什么结构(或者生产方式),都以特定的方式分配它的生产力(包括它的劳动力和全部的生产率)。它以特定的方式满足其成员的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它影响着这些需要,立刻为它们创造和设定了界限(只要丰裕以及丰裕中的平等还没有达到)。教师、物理学家、演员的劳动,信息分配者(新闻工作者)和娱乐工作者的劳动,与石匠和铁匠们的劳动一样对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它们不是有形的、可消耗的和物质性的物品的生产。它们对生产来说是必要的,但却不是生产性的。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社会并不直接追求需要的满足,尤其是社会需要的满足。它们只是通过市场的中介间接性地满足需要,并且只达到这样的程度,即有待消费的物品经历了商品的阶段。不仅如此,资本主义生产的目标不是商品生产本身,而是利润。在这样的社会中,劳动只有在为资本和资本家创造利润的意义上,才是生产性的。从而,在这个由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里,艺术家、作家和作为艺术家的建筑师的劳动(与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相反)并不被视为社会劳动。决定艺术品的价值的是心理学上偶然的事情,是那些碰巧感觉到特别地需要消遣、娱乐和逃避的人在陈设上所花费的金钱。因此,例如剧院仍然是一个投入了资本,并期待产生利润的企业;一种“物品”被提供给观众,他们消费这种“物品”并且用从全部的生产和剩余价值中获得的收入来支付这个消费。另一个悖论是:军备生产被划分为生产劳动。

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之间的区分——一个并不导致任何形式上的分离的区分——并不与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划分相一致。

“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18]换言之,我们必须面对的的确是分工,不仅是其技术的方面(相对独立于生产方式),而且是其社会的方面(与生产方式、特定社会的总体特征、它的阶级结构、统治阶级的活动和它的意识形态相关)。在资本主义社会,“总的劳动者”是生产单位、资本主义企业的总和,它是为了生产物质产品,首先是生产利润而被组织起来的。

接下来马克思认为,“总的劳动者”的性质因特定社会的总体特征以及它的生产方式而改变。我们在研究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时候,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同类型的劳动和分工的分析就必须被修正。在涉及生产和非生产劳动、社会必要劳动和不必要劳动的差别的时候,这一点尤为正确。

像工程师这样的技师是生产劳动者。农业、渔业、采矿业、加工工业、建筑业和维修业都是生产性活动,从事消费产品的保护、仓储和运输的活动同样是生产性活动。其他商业活动,比如广告就是非生产性的。物质和文化的“服务”同样是非生产性的,例如教育和科学研究,还有政府机构、银行、军队、警察和政府机构的服务。

在没有过渡、没有制定任何区分的标准的情况下,我们已经从生产劳动过渡到非生产劳动,从社会必要劳动过渡到非必要劳动,甚至过渡到了闲暇的不就业和社会寄生现象(除非我们假定每一个活动或“功能”都仅仅通过其存在的事实而得到辩护)。

换言之,马克思所作的区分尽管必不可少,但却很难被应用。它将分析逼入困境,可以说,使它面对困难的社会学问题——一种对“功能”和“服务”的批判性的和具体的研究,一种对社会流动性的研究,这种流动性使个人从一个范畴转向另一个范畴,等等。

马克思明确地拒绝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在他看来,这仅仅是另一种意识形态。按照这种意识形态,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不同功能彼此预先假定,并且解决了社会的内在矛盾,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之间不作区分,它们彼此为对方辩护。这种意识形态实际上主张功能和服务是为资本主义所用的。这一点立刻不证自明,而且是荒谬的,它使得解释一种文明理论成为不可能。[19]

这个反复出现的冗长而困难的讨论,我们将其归因于马克思最出色的几段话中的一段。这段话仅凭它的机智和活泼就值得被引用,而这又绝不会贬低它的社会学价值,毋宁说相反:

哲学家生产观念,诗人生产诗,牧师生产说教,教授生产讲授提纲,等等。罪犯生产罪行。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最后这个生产部门同整个社会的联系,那就可以摆脱许多偏见。罪犯不仅生产罪行,而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以及这个教授用来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投到一般商品市场上去的必不可少的讲授提纲。据说这就会使国民财富增加,更不用说象权威证人罗雪尔教授先生所说的,这种讲授提纲的手稿给作者本人带来的个人快乐了。

其次,罪犯生产全体警察和全部刑事司法、侦探、法官、刽子手、陪审官等等,而在所有这些不同职业中,每一种职业都是社会分工中的一定部门,这些不同职业发展着不同的人类精神能力,创造新的需要和满足新需要的新方式。单是刑讯一项就推动了最巧妙的机械的发明,并保证使大量从事刑具生产的可敬的手工业者有工可做。

罪犯生产印象,有时是道德上有教益的印象,有时是悲惨的印象,看情况而定;而且在唤起公众的道德感和审美感这个意义上说也提供一种“服务”。他不仅生产刑法讲授提纲,不仅生产刑法典,因而不仅生产这方面的立法者,而且还生产艺术、文艺——小说,甚至悲剧;不仅缪尔纳的《罪》和席勒的《强盗》,而且《奥狄浦斯王》和《理查三世》都证明了这一点。罪犯打破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单调和日常的太平景况。这样,他就防止了资产阶级生活的停滞,造成了令人不安的紧张和动**,而没有这些东西,连竞争的刺激都会减弱。因此,他就推动了生产力。[20]

要表明这个令人惊奇的片段包含着对巴尔扎克和他消极却杰出的英雄沃特林(Vautrin)的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评论,是很容易的。它同样表明,马克思能够在何种范围内,以及如何毫不迂腐地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分析它的生产力和它的阶级关系。更具体地说,我们必须研究的是整个的分工,而不纠缠于根据部门、功能和被视为静止的(而非辩证的)层次所做的分类。

我们不断地强调形式以及形式与内容的相互作用的科学兴趣的重要性。为什么?因为声称以马克思的名义发言的独断论者一直认为他们有义务强调内容,并且到了忽视形式的地步。这种观点似乎与哲学的唯物主义息息相关,然而事实上,正是在这个程度上,这种唯物主义被双重化为哲学—政治的体系了。“形式”这个术语只被赋予了一个肤浅的、无关紧要的意义。形式这个术语的完整意义,在“形式逻辑”这个表述中的意义被误解和忽视了。商品形式不再被理解为它本身,而仅仅是政治的、法律的、美学的或哲学的形式。人们忘记了,只有承载着形式的内容才是内容,而内容和形式间辩证的相互影响本质上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是否可以说,社会分工为技术分工提供了一个由生产方式规定的形式?答案是肯定的。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后者倾向于在它的网络中控制生产力,而同时生产力则试图解开或者挣脱这种控制。生产关系(包括市场、工资劳动者、货币和资本的力量)不是与生产力相分离的,它们构成了一个以冲突为标志的辩证统一。尽管社会学因素不能严格地与经济因素分离,但二者不是同一的。一旦社会分工与技术分工实现重合,这个断言将是错误的。一些技术统治论者假设情况已经是这样了。他们相信,随着不断增长的技术优势,社会—经济现实,无论我们称它为资本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都接近一种平衡状态,这种状态抹掉了马克思所描述和分析的冲突。这里我们不能深入这个问题;我们只是观察到,在这一点上,技术统治论的乌托邦主义在面对批判时显得格外脆弱。表明这一点是可能的:决策并不是由技术理性始终如一地、唯一地决定的,关键的变量仍然要靠社会的总体特征和生产方式,技术并没有取代社会关系,也没有解决其内在的冲突。换言之,我们相信,一种与马克思的思想和马克思主义观点息息相关的社会学还没有失去它的有效性。不仅如此,它必须在它所有的分析性力度中被重建,而不是被一种完全的经验主义或者意识形态(例如技术统治论)所取代。

[B]

财产和法律关系的层次

没有一个社会仅仅是功能的集合。在社会和经济功能及其采取的整个形式之上,需要另一套形式,以维持它们的存在并对它们进行调节——规则、规范、“价值观”、司法原则。每一个社会都是这样,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的规则在契约规则上有对应物。这些社会成员之间多重的契约关系(包括“劳动契约”)与其标志性的多重冲突正好相反。最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社会需要一部法典(或者是法典加上辅助法典)。从而,资产阶级的兴起和资本主义的形成反映在拿破仑《民法典》(CodeCivil)的制定和颁布中。这部法典使内在于现存的生产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正式化和制度化。受罗马法的启发,《民法典》分析并给予合同的各个方面以一致的、准逻辑的形式。资本主义社会在其中得到断言和证实,以一种伪装的样式,隐含在形式之中。商品世界仅仅是以其对应物的形式出现于其中——无尽的连锁的合同关系的链条。

马克思和恩格斯格外强调“罗马法”的重要性。它在经历了许多生产方式和社会(奴隶制、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甚至社会主义)之后被留存下来——并不是没有修正和调整——这表明它不能仅仅被划归一种“上层建筑”或者习俗。作为人类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拥有一个比生产关系更加深刻、更加持久的基础。它调节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只要社会是被商品交换所支配的,只要社会劳动产品不是足够丰裕以供平均分配。法律正义是正义的必然结果。法之极,恶之极(Summumius,summainiuria)。尽管如此,法律形式并不与其他基本的形式相隔绝,这些基本形式被强加在人类内容(humas)、生产、工作和活动之上——形式逻辑、商品形式、语言和话语形式。

从而,《民法典》使得破译资产阶级社会的隐秘意义成为可能。它给我们提供了一把打开资产阶级社会的独有特征和基本的异化的钥匙(例如,私人与公共部门的分裂,人与公民的分裂,自私的现实性和共同体的虚幻性之间的分裂)。

尽管《民法典》的目的在于类似于逻辑的形式上的一贯性,但它还是以一定程度的弹性、某种特定的适应能力为特征。在不同的国家,由不同民族颁布的法典不尽相同,尽管它们都建立在共同的原则之上。此外,还出现了辅助性法典。它们遵循着基本法典,但迟早会与基本法合并或者修正它。以这种方式,与《拿破仑法典》一道,甚至在有损于这个法典的情况下,各种现存的社会范畴的权利被拟定出来——工人、妇女、孩子、老人和患者的权利。

辅助性法典仅仅是改良基本法典;而革命则将会废除它,尽管它的一些基本元素会以一种改变了的形式被保存下来。社会主义社会依旧以契约和法律的权利为特征。在马克思看来,它不能超越“资产阶级法律的狭窄视野”,不能超越这个法律所调节的形式平等和实际的不平等的奇特混合。只有共产主义社会,按照“各取所需,各尽其能”的格言管理的丰裕社会才能摒弃形式上的法律团体、规范和形式上的准则,并逐渐地,以不能预见的方式,回复到习俗的统治。除非达到这个历史时刻,否则司法的社会学,对体制的形式化的社会学研究,仍将是阶级关系研究的一个格外重要的方面,即一个真正的马克思社会学的重要方面。

一个承认不平等的社会的结构,是以法典化的司法关系为特征的。它们将生产关系表达为一个形式体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资本主义的”或者“社会主义的”体系,但必须记住,内在的矛盾并未因此被清除,而仅仅是被弱化并从属于一个规范。不完全的、不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被提出来,但这并不能解决各种冲突。系统化和强加的结构的深度无非处于某个特定的层次,在这层次之下,“基础”保留了其自身的一种现实性。后者表明自己不时地处于无法预料的困难、问题和技术与经济的变动之中,这其中包括经济萧条和金融危机。同时,上层建筑引发了对司法结构的重新解释、更替,以及赋予这些不能被这个结构适当地接纳的内容以新形式。将这样的“体系”或“结构”视为字面意义上的“功能”是朴素而天真的。在现实的社会中,即在实践的层面上,“功能”这样的术语既不是如其看起来那样包罗万象,也不是那么有综合性:有些明显的鸿沟、扭曲和社会现实的领域是它们所不能“涵盖”的。现存的权力(power-that-be)不断地以经验的方式混淆这样的要素,堵住旧的裂缝,又出现新形式的裂缝。忽视总体概念,与呆板地、逻辑地而不是辩证地接受它同样不能令人满意。

政治上层建筑的层次

我们在此只提及这一点;在下一章中将会对它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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