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大多数政党(或组织)的生存权利得不到认可,那么一切关于现实民主的声明便是空谈。欧洲共产主义(至少在意大利和西班牙)也迈出了这一步:“就其现实地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立场而言,共产党是先锋政党。但是,它不再把自己视为工人阶级、劳动者以及文化力量的唯一代表。它在理论和实践中承认,其他倾向于社会主义的政党同样能够代表某一领域或其他领域的劳动人民,尽管它们的理论和哲学观点以及内在构造与我们的并不相符。它把不同路线之间以及针对具体问题的不同解决建议之间的竞争都视为正常的、有推动意义的。如果有可能,它会毫不迟疑地承认,在对某一具体形势的分析中,其他政党能够得出更好的结论。”④但是,在欧洲共产党人看来,不仅在不同政党之间,在共产党自身内部也应该实现批判的多样性:“在一切可能的科学包括人文科学的科研领域中,党承认形形色色的学派,它们同时存在,并在其行政机构和文化出版物方面相互展开自由的竞争。”⑤“成为国家和社会中的统治力量或者通过官方把它的意识形态强加于人,绝不是党的意图。”①
此外,路易·阿尔都塞也从“马克思主义的危机”中得出了明确的理论结论。他在1977年于威尼斯发表的题为《论马克思主义危机》的演说中指出:“有人对我们说,东欧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对我们而言,社会主义无论如何都是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阿尔都塞认为,如果有人(自1956年以来)说“没有统一的社会主义模式”,“我们拒绝模式的观念”,是完全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能避免这样的问题:“谁能为我们保证‘其他道路的社会主义’不会导致与现存的社会主义完全一样的结果?并且……苏联社会主义为什么、由于什么才导致斯大林的专断,导致如今的政权的?”②但是“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也触及马克思主义理论,即人们不能“满足于这样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以绝对的纯粹性存在于任何地方,它不需要在自己作为‘行动指导’而直接参与的斗争和历史事件中受到考验或遭到置疑”③。尽管人们不能简单地从理论出发来推演错误与蜕化的原因(这将是一种唯心主义),但人们同样不能或不允许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没有由于它在历史中(其间,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组织发挥了根本的或决定性的作用)所经受的考验而受到影响和威胁……”④
然后,阿尔都塞概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困难、矛盾与疏漏”⑤,它们对斯大林、斯大林主义以及苏联的进一步发展都负有责任。就阿尔都塞提到的“疏漏”而言,我们在此最感兴趣的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现实”错误⑥:“虽然马克思和列宁说过,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国家类型’,但他们并没有分析国家是如何保证阶级统治、国家机器是如何运作的……”①今天,国家问题“对工人运动和民族运动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理解东欧国家——在这些国家中,远远不会‘灭亡’的国家通过与政党结合而权力大增——的历史和运作方式,它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它涉及人民大众的夺权、涉及人民大众在民主地、革命地改造国家的视角下来实现消灭国家的目标,那么它是至关重要的”②。阿尔都塞在“政党与国家的结合”(如果说这种结合早在以前就已经初具规模,那么众所周知,它在斯大林手下最终完成)中合理地看到了“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民主所面临的主要障碍。工会与政党(整个社会组织与党或者国家)之间的关系也有着类似的意义。“不论在东方还是西方,我们都……遇到了这些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在东方遇到了这些组织和国家的结合问题,在我们这里,则遇到了有关这种结合所存在的危险(它会在‘新社团主义’这一关键词下进行讨论——作者注)问题。因为,资产阶级国家不断地尝试(而且常常卓有成效)把各个有其自身运作模式的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组织整合起来。”③
因此,阿尔都塞认为,政党与国家的结合以及一党制都应遭到拒斥,因为现实存在的社会差别和矛盾都不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表达。“如果允许进行力量对比,那么在过渡时期存在更多的政党会有很多优点:它可以成为工人阶级及其同盟者的统治形式之一——当然,前提是共产党有别于所有其他政党,也就是说,它不是(议会制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的唯一部分,而是通过在群众中的行动,即在群众中进行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所必需的活动并且使新的革命国家处于消亡进程中,从而在原则上外在于国家。”①阿尔都塞认为,为了能够发挥这一作用,政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避免成为“国家党”,即使它在那时已经参政。
(2)“无产阶级专政”与“苏维埃民主”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消灭阶级是实现“真正民主”的前提,进而是每种“政治体制”、每种统治形式彻底灭亡的前提。在资产阶级专政和无阶级社会这一共产主义终极状态之间存在着一个过渡阶段——无产阶级专政。它被视为国家和阶级统治的最终历史形式。尽管迄今为止总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但在这里却首次出现了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统治。因此,如果说资产阶级专政仅仅使多数人的“虚假民主”成为可能,那么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情况下多数人的现实的民主应当第一次成为可能。列宁以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以及关于巴黎公社(1871年)的文章中的表述为依据,特别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而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②显然,与议会民主制国家中的“资产阶级专政”相比,列宁在这里对“专政”的理解更加严格。他在与考茨基以及其他民主主义者的论战中也夹杂了暴力革命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将要建立的全新国家的本质问题。当然,谁以下面这一信念为出发点,即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由于这种制度的徒有其表,共产党人从未能以合法方式赢得多数票,因而从议会制过渡到社会主义也从未能实现,那么谁就“必须”在违反合法性的情况下要求暴力革命。但是,如果共产党人的革命和后续行动确实像他们所声称的那样如此令人信服,如果现在劳动大众能够以“彻底的自由”确信他们所选择的道路的正确性,那么难以理解的是,为什么在革命胜利之后不再重建民主?但是,如何具体地看待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呢?考茨基早就向列宁提出了反对意见:整个阶级是不能有效地进行统治的,尤其在它包括大多数人民(它必定被视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即产业工人和农民,他们在苏联实行专政)的时候。列宁指出“专政不一定意味着消灭对其他阶级实行专政的那个阶级的民主”①。所以,可见他也认为,甚至是名义上的统治阶级也可能在事实上遭受独裁统治,因为除此之外,人们对至少是可能的“消灭统治阶级民主”还能产生其他想法吗?列宁在《国家与革命》(1917年)一文中以极富启发性的方式把“无产阶级专政”直截了当地称为“被压迫者先锋队组织成为统治阶级来镇压压迫者”②。因此,从“无产阶级专政”出发可以完全合乎逻辑地得出“以无产阶级名义实行的党的专政”。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可以被理解为“有组织的、有阶级觉悟的少数人专政”。它之所以是必然的,是因为“在资本主义时代……工人群众……不能发展人的各种才能……工人政党……只能包括本阶级的少数”③。有意识的少数派是无意识的多数派唯一的利益维护者,它科学地阐释他们的意志,领导他们前进“党是无产阶级的直接执政的先锋队,是领导者”。
在俄国,“苏维埃政权”被证明是“无产阶级专政”恰当的国家形式。苏维埃是“无产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斯大林语),它们把“所有工人包含其中,无一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自发形成的工人、农民和士兵的地方委员会被改造成国家机构,一部分“管理工作”被移交给这些机构。金字塔形的苏维埃体系从集体农庄、乡村、专区、地区等各级苏维埃一直上升到“最高苏维埃”。最高苏维埃是一种议会式委员会,但它实际上仅仅有权来接受政府的声明,即使国家的一切权力都佯称源之于它。“民主集主制”原则像适用于党那样也适用于这个机构。此外,党在一切领域都提出了绝对的、唯一的领导要求,尽管除了党员之外,党所欢迎的、从其领导人中挑选出来的无党派人士也可以被推举为“最高苏维埃”的候选人。在议会无足轻重、全民完全依赖于党的领导的情况下,这种表面上的对民主制的妥协毫无意义可言。普遍相同的、直接的选举权、秘密表决等同样变得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因为只有一张由党和无党派同盟成员所构成的名单成了提案,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都必须被选上。①
虽然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由于其中所充斥的阶级斗争,多党制成为必然,但这种必然性却随着对抗阶级的消除而在苏联民主制中消失了。斯大林在1937年关于新宪法的报告中声明:“我应当承认,新宪法草案确实保留了工人阶级专政制度,同样也毫无变动地保留了苏联共产党现在的领导地位。如果可敬的批评家认为这是宪法草案的缺点,那就只能对此感到遗憾。我们布尔什维克却认为这是宪法草案的优点。”②
在过去十年里,欧洲共产党明确放弃了一党统治。在这里,承认其他工人政党的存在权利,比承认资产阶级政党的存在权利更为重要。①1976年,法国共产党领导人以相当专断的方式取消了“无产阶级专政”一词。那时,卓越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前共产党员)亨利·列斐伏尔以及阿尔都塞(法国共产党员)都反对共产党高层的这一决定。他们抗议(在我看来是言之有理的)共产党非但不是批判地分析这一由马克思所创造的概念的本源、使用及滥用情况,而是干脆直接宣布取消它。对党员的政治教育和群众的认识来说,细致地研究这个概念从马克思经列宁再到斯大林和勃列日涅夫的发展“命运”,一定会更有意义。
例如,1937年苏联宪法也含有一个关于基本权利的目录,这个目录模仿了其他民主制国家的目录,甚至试图超越它。例如在第125条,苏联人民的如下基本政治权利得到了保障:(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3)集会自由,(4)游行和示威自由。
这些纯粹形式上的权利在该条的第二段中获得了“物质”基础:“这些权利的保证是:印刷厂、纸张仓库、公共场所、街道、邮电和其他一切为实现这些权利所必需的物质条件,都供劳动者和劳动的组织团体享用。”
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把为自由权利所补充的“物质保证”视为苏联宪法特有的优越性。不过,通过更细致的阅读,我们可以注意到,在该条的第一段中,四项政治自由权利完全是以普遍的形式得到表述的,但在第二段中,只有“劳动者和劳动的组织团体”表现为权利主体。所以,只有这些特定的组织团体才能“享用”上述权利。在列举完一系列这样的组织团体之后,在第126条中甚至更明确地写着:“工人阶级队伍以及其他劳动阶层中最积极、最有觉悟的公民联合成为苏联共产党,它构成了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的劳动者的先锋队组织,构成了各个组织团体的领导核心。”因此,政治自由权利唯一有效的受益者归根结底是苏联共产主义的统一政党。
按照下面这一论断,即苏联不再有任何“对抗阶级”,而是只有三个和睦相处的人民要素——产业工人、集体农庄的农民和知识分子,那么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应该在原则上发生变化。如果说,资产阶级国家仅仅是徒有其表的普遍利益——在这种普遍利益背后还隐藏着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家阶级的特殊利益——的统治,那么无产阶级国家则应该现实地表达被正确认识的共同利益和被正确阐释的全体劳动人民(已经没有其他的人民组成了)所构成的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分歧能够以和平的方式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得到消除,而不需要进行暴力变革。只要还需要国家,无产阶级国家就应该一直存在下去。今后,随着时间推移而必然发生的社会结构变化,将“根据现政权的倡导”作为一场“自上而下的革命”得以实现,正如1950年斯大林在其著名的语言学书信中所阐述的。
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理性意志一方面与它所构成的政府的理性意志完全一致,另一方面与全体公民的理性意志完全一致,这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假设,它不能被任何经验事实所驳倒。因此,起义必须被视为仇视国家、仇视工人阶级的异端分子的阴谋诡计,或者被视为受国外资本主义影响而失去理智的个人行动。
任何关于全能的政党领导或者国家领导可能产生体制性权力滥用的想法都被视为错误,因为马克思主义所认可的滥用权力的唯一原因——生产资料私有制已经不复存在。但事实上,依然存在大量其他的人压迫人的形式,这些形式并没有随着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消除而被取消。顺便提一下,青年恩格斯也没有认识到体制保障对反对权力滥用所具有的价值,他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2年)一文中讽刺了尽人皆知的英国人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恐惧”,并把对英国人而言冗长繁杂的立法程序称为“可笑的”。就连被告人在英国法院所受到的保护,在当时的恩格斯看来也是毫无意义的。①
(3)作为克服异化劳动之工具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按照正统的阐述,虽然国家具有的“压迫功能”日益消失(因为需要压迫的阶级已经不复存在),但是两个根本的、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尤为特别的功能还会长期保留,即组织经济活动的功能和教育的功能。我们最后想看看,自由在这里是以哪种形式得到实现的。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应该:首先作为计划经济来克服对危机异常敏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混乱无序,其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来领导与全体人民实际需要相符的生产。从纯粹的经济学观点出发,苏联的计划经济或者指令性经济表明自己并不是完全有益的;但我们不能在这里探讨这个问题。相反,这种经济的所谓“社会主义特征”问题倒是应当加以研究。与这一原则——历史的主体并不是经验的无产阶级、而是在理论上设定的无产阶级——相适应,党规定了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所在。因此,它着眼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工业化这一理想。但是,建设一种工业要求投资,而投资又要求放弃消费。苏联领导把放弃消费的重任完全交由软弱无力的人民来承担。于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成了放弃消费这一重负的主要承担者。由于这种简直不可想象的“放弃消费”——它部分地借助于国家恐怖机器(强制劳动营!)来实行,工业化以巨大的速度取得了成功。因此,自1956年以来部分地取消这一机构之后,苏联领导人感到有必要降低工业化的速度,适当顾及人民的消费需求。工业化的速度并不是通过计划经济本身,而是主要通过前所未有的国家强制和领导专权而成为可能的。
虽然列宁起初还认为,新的经济秩序是可以与生产者的民主协作协调一致的,但是这一领域也很快实行了专断的一人负责制(直至企业内部)。工会堕落为国家经济领导的纯粹奴仆,从现在开始,它不再代表工人的利益,而是代表生产增长要求的利益。它们的任务在于“劳动纪律教育”,在于“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在于“提高劳动的愉悦感”等。长期以来,工会的传统功能如保护工人、支持他们的工资要求等完全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外,直到1956年,它们才重新显现端倪。
列宁的信念,即现代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如此易于领导,以至于每一所公立学校的学生都能够从事必要的“账目报告与监督审查”工作,同样被证明是错误的。毋宁说,广大的经济专家阶层处处掌握着生产的领导权,而布哈林所希望的“组织者的大量过剩”——他想借此来避免新的官僚阶层的出现——也没有实现。①领导经济的“专家”基于自己的重要性要求得到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可观份额,并以诸如特权等形式占有这一份额。②立法的发展(允许建造两层私人楼房)以及特权商店的存在是这个新出现的特权阶层的明证。可以想象,苏维埃政党的领导人为了保证它的集团的广泛支持基础将反对一系列这样的特权。他们很难再次消除新的经理人阶层及其地位所具有的优势了。
尽管存在收入差别巨大、生活水平各异以及不同等级拥有不同的投资支配权等情况,意识形态却断言工业设施和矿藏全民所有的决定性意义,从而“使”每个苏联公民都“可能”与生产集体相一致。“苏联人民”被教育成自豪于苏联的工业技术成就、陶醉于计划数字的群体。从部分情况看,这种陶醉沉迷简直就像真的一样。耶阿那·荷尔施(JeanneHersch)在她的著作《意识形态和现实》中不无道理地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苏联人民是以怎样的热情来庆祝那些技术成就(同样是这些成就,我们大部分人则是漠不关心的,甚至怀疑、不信任地与之对峙)的。归根结底,工业化的冒险并不是苏联的特权。对苏联公民而言,他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这一事实当然没有任何具体意义,但国家教育却应运而生了,它应该能帮助苏联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自由”。
苏联领导对是否参与有关“增长界限”问题的讨论犹豫不决,这些问题的现实存在仍然一再遭到否定,并且作为西方悲观主义者的“煽动性宣传”而遭到蔑视。在过去10年里,甚至连苏联科学家也暗示了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巨大威胁。1983年,一个委员会在捷克斯洛伐克做出了一份令人吃惊的有关工业排放导致环境破坏的总结报告。从理论上讲,在以全社会利益为着眼点的计划经济中,环境破坏是根本不允许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环境毁灭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业企业有可能把“社会成本转嫁”给社会(国家、纳税人)。波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e)在与弗雷德·泰勒(FredTaylor)合著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1938年)中写道:“皮古指出,在由企业所承担的私人成本与生产的社会成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在企业主的成本账目中,只记载着他必须支付的款项,而像失业者在被解雇之后所领取的津贴、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以及环境污染)等款项却没有记载。”①但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这种情况将会完全不同,因为作为生产“主体”的整个社会也必须考虑全部成本。然而,与社会主义理论家的这些期待相反,结果表明,工业企业国家所有制本身并不是遏制环境毁灭、减轻环境重负的保证。尽管列宁很早以前就推动了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但苏联企业还是证明了自己是最“卓有成效”的毁灭环境者。这一发展背后的原因是国家的计划体制和奖励体制所推动的实现生产增长的巨大压力,与这种压力相比,污染环境的罚金是微不足道的。列宁早已提出的“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生产的需要,远远超过了全社会对企业管理进行通盘考虑的既有能力。①
(4)国家对“自由意识”的教育
就像之前党培养无产阶级的理性意志一样,现在,国家也具有了培养全社会的“理性意志”的使命,也就是说,要使全社会与党的领导一致,与政府一致。教育的目的是确立自由意识,这种意识可以通过每个公民的个人意志与政府意志的完全一致而实现。因此我们再次达到了黑格尔,不过,这次达到的是被视为反动派的黑格尔。自由不是表现为改造不自由的社会境况的产物,而是表现为意识适应既有权力状况的结果。①正如物质在缺乏辩证思想的唯物主义中享有特权一样,在没有被辩证地理解的社会中,“现存政权”亦是如此。德国统一社会党的意识形态家库特·哈格在自由大会(1956年)上指出,要想使东德人民获得彻底的“自由”,就必须激发他们所缺失的意识。他认为:“我们实际上已经(在东德——作者注)创造出了自由的基础、自由生活的物质条件,但自由意识、自由觉悟还完全没有在我们的劳动大众中得到充分发展。”②
由此,哈格反驳了恩斯特·布洛赫的这一观点,“正是为了实现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在社会主义过渡阶段,人们四分之一的自由暂时被省去了,而这些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时代还有迹可循……”③
尽管沉浸在对未来共产主义自由预先进行的热情洋溢的阐述中,恩斯特·布洛赫也能够承认现有的不自由状况,党的干部(他们认为这涉及统治的维护)必须把现存的不自由粉饰为自由,以便使东德成为“德国历史上最自由的国家”。
但是,在宣传、鼓动和教育的联合努力之下,如果哪里仍没有确立社会主义意识,那么哪里就会不惜动用强制的手段。“领导是以说服群众的方法……为保证的。可是,这并不排斥而是预计到要实行强制,只要这种强制有工人阶级多数……信任……做基础,只要这种强制是……对少数使用的。”①
由于背离党的总路线的少数派观点只能必然是危险性的谬误或欺骗性的背叛,因此,在技术至上的权力思想看来,一切致力于保护这些持反对意见的少数派的措施对社会生活的顺利运转来说都是多余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