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办理海员证的手续
根据《船员条例》及《海员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阶段申请办理海员证的手续有所不同,船员初次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位;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影印件;
(3)按规定填具的海员证申请表;
(4)办理海员证批件;
(5)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情形的证明;
(6)《船员服务簿》或《渔业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7)表明船员具有担任其拟任职务资格的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8)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影印件;
(9)申请人近期(12个月以内)免冠正面半身头像白底彩色证件照片(必要时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船员体检表及其影印件(仅限于初次申请)。
再次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第(2)、(6)、(10)项所要求的材料。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船员需提交其加盖“适用港澳航线”签证章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确实遗失或损坏海员证的,可由原申办单位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应履行如下手续:
(1)持证人应书面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发海员证的请求并陈述理由;
(2)原申办单位应书面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发海员证的报告,该报告中应确认海员证遗失的情况;损坏海员证的,申办单位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交回被损的海员证;
(3)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上述请求补发海员证的报告后,应向当地边防检查机关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发出海员证作废的通报,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安部边防局;
(4)作废通报发出60天后,海事管理机构方可为其补发海员证,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5)对于遗失海员证又确因航运生产需要急需补发的,申办单位必须以书面提出充分理由,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明愿意承担可能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责任,经主管海事局批准,可视实际需要给予提前办理;
(6)特殊情况下,申办单位可向当时就近的、有权签发海员证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海员证。补发海员证的海事局应向原签发海员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方可予以补发。
海员如果在国外遗失海员证,应由所在船船长持书面报告,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补发海员证。所补发的海员证的有效期,以返回国内所需的时间来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海员进入中国国境后,在国外补发的海员证立即作废。办理补发海员证的机关还应及时将补发的海员证的编号、有效期和海员姓名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船长在为海员申请补发海员证的同时,应将海员证遗失的情况电告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将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海员证号码报告原颁发机关和公安部边防局,原颁发机关应立即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
(四)海员证的签发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长期海员证的有效期限是5年,中期海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和3年两种,短期海员证的有效期为18个月、12个月、6个月和3个月四种。全部经营国际航线船舶(不含港澳航线)的国有大型海运企业,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申请办理长期海员证;经营国际航线(含港澳航线)的海运企业、所属或管理持有海员证的职业船员总数达到300人或以上的单位以及合同(包括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确定船员出境执行任务达2年或以上的单位,经海事局批准,可申请办理中期海员证;船员出境执行任务,或航海类院校海上专业毕业生上国际航线船舶培训或见习,时间超过1年但少于2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两年的海员证;其他上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实习或培训的人员,包括交通部批准的临时随船工作人员,可根据任务需要申请办理不超过18个月有效期的海员证;年满60周岁者,只能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的海员证,并且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年满65周岁之日;补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海员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短期海员证不予补发。
持有海员证的船员更换服务单位,应有原劳动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在办理其离职手续时收回海员证并在3个月内送交签发海员证的海事局。所有到期的、或被海事管理机构宣布为注销或作废的海员证,申办单位负责收回并在3个月内送交签发海员证的海事管理机构。
(五)海员证的使用
《海员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对海员证的正确使用及使用不符合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1)海员证必须保持整洁,不得涂改或书写其他内容。对于遗失或损坏海员证的海员,颁发机关可视情节处以人民币1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国海员持海员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办理签证;如果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需办理签证,应由海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向边防检查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海员证及其签证或证明经边防检查站查验后,可对持证人员放行。
(3)海员证仅限持证人在为其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工作时使用,海员在脱离原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时,应将海员证交回,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送交原颁发机关注销。如果海员脱离原工作单位时不按规定交回海员证,颁证机关有权处以人民币500~3000元的罚款。
(4)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应对所申请办理的海员证负责,有权向脱离本单位的海员收回为其办理的海员证,必要时,还可申请原颁发机关吊销该海员证或宣布该海员证作废。
(5)如果发现有伪造、涂改或转让海员证的,颁证机关应吊销该海员证,同时边防检查机关和颁发机关有权处以人民币3000~10000元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