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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船员资格管理(第7页)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男性船员或55周岁以上的女性船员,如仍需在船上任职,应在年满60周岁(男性)或55周岁(女性)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验证手续,然后在每满两整年的前一个月内申办一次验证。验证合格的条件是体格检查合格、服务单位出具证明并能够签署意见、持证人任职情况良好。

对被吊销证书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在确认该船员技术水平的情况下,直接签发与原职务适任证书等级相同、职务低一级的证书,并在“签发机关签注(三)”栏注明,其有效期与原证书相同。否则,被吊销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只能在自吊销之日起24个月后才有资格按《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应规定申请与原职务适任证书等级、职务相同的船员考试。

(2)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海船船长、驾驶员经申请内河航线考试,并在笔试和所申请航线的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考试发证机关发给《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持此证明的船长、驾驶员可驾驶海船在证书注明的内河航线上行驶。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有效期为5年。持证船员应在证明有效期满前,持船员服务簿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内河航线行驶资历证明,到原考试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持证船员连续24个月没有在证明所载航线上航行的,其证明即无效。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编号由一个大写英文字母和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省代号,第3、4位数字为考试发证机关代号,后3位数字为证明序号。

四、海员证的管理

(一)海员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外国公民及本国公民进出本国国境时,均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一般情况下,这种有效身份证件即为护照。国际航行船舶上的船员由于其经常性地进出国外港口,因此,他们必须持有正当身份证件,而由于其职业的长期性、进出国境的经常性、不定期性,以及访问国外港口的随意性等多方面的原因,就使得这些国际航行船舶上的海员应持有一种更为方便有效的身份证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海员证。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七条规定:“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海事管理机构或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出境证件。”这里所指的“出境证件”即指海员证。

海员证的名称在各国有所不同,在希腊、荷兰、比利时、瑞典、泰国、罗马尼亚、德国、扎伊尔等国称为“海员证”;日本则签发“船员手册”;挪威、丹麦为“海员身份证”;芬兰、保加利亚称为“海员护照”;巴西、阿根廷签发“海员登记证”;法国为“海员职业证书”;而美国则称为“商船船员证”。海员证的英文名称可为:SeamansBook;SeamanBook;Seamae;SeafarersCertificate;SeafarersIdee。我国航行国际航线的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海商法》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为了加强对海员证的管理,我国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于1989年颁发实施了《海员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国海员证的签发、使用和管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又签发了《关于规范海员出境证件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简化海员出境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也规定,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条例》第十六条又重申,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国际劳工组织108号公约《海员国籍证书公约》第二条和第三条也规定,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可以向在其领土上登记的船舶上工作的或在其领土上的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并申请此证的任何其他海员颁发海员身份证。海员身份证书应一直由海员持有。《2003年海员身份证件公约》第六条也规定,就上岸休假而言,不应要求海员持有签证,在没有理由怀疑海员身份证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只要船舶抵达手续已经完成,且主管当局没有移民、卫生等方面的理由拒绝船员上岸的情况下,就应该允许持证的船员入境。

(二)海员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履行船员职务、临时上岸休假、转船、过境上船、遣返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当船舶在国外港口时,只要船舶抵达手续已经完成,乘坐服务船舶上的持有海员证的船员无需签证可以出于以下目的而申请入境:临时上岸休假、回到船上、转到另一艘船上、过境到另一国上船、遣返等。港口国主管当局在没有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方面理由的情况下,应允许入境。

(三)海员证的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根据《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海员证的船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持有能证明其中国国籍的证件或证明文件;

(2)已依法注册为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取得船员服务簿和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3)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2。职业技术要求

申请海员证的普通船员应符合下列职业技术要求:

(1)担任水手或机工应满足的要求是:[1]具有在国内航线船舶担任水手、机工不少于12个月的服务资历;[2]完成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并取得其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3]具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航海类院校相应专业的资历。

(2)参加航行值班和轮机值班的普通船员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值班适任证书或签证。

(3)担任服务员或船上其他普通职务者,应持有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书并具有6个月以上相应岗位的服务资历,或毕业于相应的专业院校。

(4)渔船普通船员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渔船服务资历;或者完成不少于3个月(渔工不少于1个月)相应的“渔业船员专业培训”,并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或渔港监督签发或签证的培训合格证;或毕业于渔业院校的相应专业。

(1)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应船舶、等级、航区、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2)渔船高级船员应持有渔港监督签发的相应职务证书;

(3)船上非驾驶、轮机部门的高级船员不适用上述两项要求,但应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历。

3。附加要求

在特殊船舶(如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滚装客船、高速船等)的甲板部、轮机部服务的高级和普通船员,应按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4。外派船员申请海员证的要求

申请海员证的外派船员,应符合申请海员证船员基本要求的全部要求:

(1)申办单位为外派船员初次或再次申请海员证时,除应符合相应要求外,还应向办理海员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的副本和签约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副本;

(2)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应由签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者签署。如系后者,外派船员劳务合同应附授权书;

(3)外派劳务合同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海运业的专业要求。在境外签订的此类合同应符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国际航运界公认的习惯。临时随船工作人员申请海员证,如果确需随船工作的非职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应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交通部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上船的具体任务、船名及船舶所属单位、航行区域、执行任务的起止日期等,并附申办海员证人员名单,经交通部批准,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的短期海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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