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汇票的种类
(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19条依汇票出票人主体的不同,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汇票与本票无异。
银行汇票又可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汇票须在出票金额前填写“现金”字样,限于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可使用,既可以采取支付现金的方式付款,也可采取转账方式付款。转账银行汇票不能采取现金方式支付,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并且款项只能转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不能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我国银行汇票的签发受到严格限制。《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有关规定办理。
2。商业汇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72条规定:“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我国对商业汇票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承兑制度比较特殊,既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支付结算办法》第80条第1款)。
(二)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根据汇票上指定到期日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汇票。依据我国《票据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到期日的,也视为见票即付。《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9条规定:“(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票据应视为凭票即付:(a)载明见票即付或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或载有类似含义的字样;(b)未表明付款日期;(2)载明确定日期付款的票据,于到期后获得承兑、背书或保证,则对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而言,即为凭票即付的票据。”
2。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即必须到约定日期(发票日以外)始能请求付款的汇票。[2]票据权利人在该日期到来前,不得提示付款。远期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在出票日后或见票日后的一个固定时间;二是在某种必然发生的事件发生之日或发生后的一个固定时间。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5条的规定,远期汇票可分为以下几种。
(1)定日付款的汇票。是指票面上明确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又称定期汇票或定日汇票。例如,出票人于票面上明确记载“请于2014年5月1日付款”字样,即为定日付款汇票。定日付款汇票的特点在于付款日期明确,不会在汇票当事人之间产生任何认识分歧。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指出票人没有在票面上记载固定的到期日,而记载了出票日后经过一定时间付款的汇票,又称计期汇票。例如票面上载明“请于出票日后3个月后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须以出票日和一定的期间两个因素来确定到期日。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指在承兑见票后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又称注期汇票。这种汇票的到期日,自提示承兑日即见票日开始起算。例如票面上明确记载“请于见票后3个月付款”,如果见票日(即承兑日)为2014年5月1日,付款日则为2014年8月1日。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须以见票日和一定的期间两个因素来确定到期日。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由于提示承兑是有期限的,持票人不能通过无限期推迟承兑日从而实现推迟汇票付款期限的目的。
英美票据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票据法还规定有分期付款的汇票。这种汇票是指将汇票金额分为若干部分,并就每一部分分别确立其到期日。例如,票面上记载“金额为2万元,自发票之日起分4期支付,每期于每月1日支付5000元”。分期付款汇票的总金额和每期支付的金额都应确定,不允许票面上记载“某期支付某某元左右”或“某期支付某某元上下”等字样。[3]台湾地区“票据法”第65条则规定:“分期付款之汇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获付款时,未到期部分视为全部到期。前项视为到期之汇票金额中所含未到期的利息在清偿时应予以扣除。利息经约定于汇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获付款时,全部汇票金额视为均已到期。”
一般认为,即期汇票仅具有支付职能,不具有信用职能;远期汇票兼具支付和信用双重职能。在实践中,远期汇票更为常见,而区分几种远期汇票的关键则在于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不同。
(三)记名式汇票、指示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根据汇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记名式汇票、指示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1。记名式汇票
是指票据上明确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汇票,又称抬头汇票。出票人出票后须将汇票交付给票据上已载明的特定收款人,才发生票据效力。收款人若要转让汇票,必须以背书方式转让。
2。指示式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