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背书的分类
背书一般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大类。在这两大类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进行详细的分类。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两类。非转让背书可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两类。
如图所示:
(一)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又称为实质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并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又称形式背书。转让背书是通常意义上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特殊意义上的背书。
(二)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以是否存在特殊情形,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所谓“特殊情形”是指被背书人、背书时间、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如无特殊情形的,称为一般转让背书,否则称为特殊转让背书。
1。一般转让背书
以是否记载被背书人为标准可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类:(1)完全背书,又称正式背书、记名背书,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的意旨及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的背书。通常所说的背书就是完全背书。(2)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14条规定:空白背书,即仅有签字或签字附加说明表示凭该票据向票据拥有者付款。我国《票据法》不承认这种背书。
2。特殊转让背书
因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转移效力、被背书人、背书时间的不同分为四类:(1)无担保背书,指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免除担保承兑或免除担保付款的背书。这种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特殊。(2)禁止转让背书,指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不得背书”等字样,从而对转让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这种背书的权利转移效力特殊。(3)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逆背书等。指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这种背书的被背书人特殊。(4)期后背书,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作出的背书。这种背书在背书的时间上特殊。
(三)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非转让背书,以背书人为被背书人设定的权利不同,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代理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收取款项为目的的背书。背书人为被背书人设置了代为收取款项的权利。
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的背书。背书人为被背书人设置的是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