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背书的性质和法律意义
(一)背书的性质
背书作为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转让权利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看,背书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1。背书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背书究竟属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契约行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观点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是契约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相比之下,单方法律行为说法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更能适应当今高速发展的商品经济的需要。[3]我国学者多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即背书只需背书人单方意思表示,不以被背书人签名承诺为成立要件。需注意的是,完成背书记载后,须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背书方生效,故背书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2。背书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
背书人进行背书的目的,主要是转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本身是一种债权,因此背书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但是,背书的债权让与和民法上一般的债权让与有所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债权让与是双方法律行为,而背书转让债权是单方法律行为;(2)一般债权让与以后,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而背书转让后,背书人仍有担保付款的责任;(3)一般债权让与是非要式行为,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背书是要式法律行为;(4)一般债权让与以后,债务人可以自己与原债权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新债权人,而背书转让后具有抗辩切断的效力;(5)一般债权让与可附条件,而背书让与债权不得附有条件;(6)一般债权让与可全部或一部分转让债权,而背书让与债权不得以一部分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3。背书具有保证性质
背书人进行背书后,应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后,其有权要求背书人付款,背书人是付款人以外的第二顺序债务人之一。背书人担保承兑或担保付款的责任是背书保证性质的表现。
(二)背书的法律意义
票据权利本属于债权的一种,理论上说,票据和票据权利的转让完全可以采用一般债权转让的方法。但是,法律采用了有别于一般债权转让的背书方法,其意义主要在于背书可以促进流通,加强票据的安全性和信用性。
1。背书转让有利于促进流通
背书转让票据权利不必通知债务人就可发生效力。并且,依背书转让票据权利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条件未记载。相对于一般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并且可以附有条件来说,大大加速了票据的流通。
2。背书转让增强了票据的安全性和信用性
背书转让权利,新的权利人不承袭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可见依背书转让的是一种确定的权利。对于受让人来说,无须担心债务人的抗辩。在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后,背书人仍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这种责任对各票据背书人是一种连带责任。所以,受让人接受票据是安全的,票据信用也因此得到了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