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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兑的记载事项(第1页)

四、承兑的记载事项

汇票是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承兑作为票据行为的一种,其记载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承兑的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除未明文规定任意记载事项外,对其余各记载事项均有规定。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付款人进行承兑时必须记载,否则将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依照各国票据法,正式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付款人签章和承兑文句两项,略式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仅付款人签章一项。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承兑,并区分不同的汇票形式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依我国《票据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应为付款人签章和“承兑”字样两项。理论上认为,汇票上如记载“照付”、“兑付”等字样,也应认定为有效。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应当为付款人签章、“承兑”字样和付款日期三项。将付款日期也规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学者认为,只要承兑时记载承兑日期,付款日期即可根据承兑日期确定(自承兑日期起算),所以付款日期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并无意义。[2]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如果承兑人没有记载,则由法律进行推定的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只有一项,即承兑日期。承兑人应记载承兑日期,如未记载,法律推定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的第三日为承兑日期。[3]承兑日期可以证明承兑提示是在提示期间内进行的,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还可以据此计算汇票的到期日。因此,我国法律将其规定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三)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

承兑中的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是指承兑人不得记载,如记载会使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承兑条件为典型的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除此之外,部分承兑的记载和承兑时改变汇票上原有事项的记载也属于使承兑无效的记载。

我国《票据法》第42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这就是说,承兑只能在汇票正面进行。在汇票背面所为的承兑行为和在汇票粘单上所为的承兑都是无效承兑。不过,在我国票据实务中,汇票券面上通常已经预先印好了相应的承兑文句,无须付款人另行记载。例如,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正面已经印好“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字样,在银行承兑汇票正面也印好“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由本行付款”字样,承兑人只需在相应地方签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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