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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汇票的保证(第1页)

第五节汇票的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已经发行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中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关于票据保证制度,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在英美法系,并无专设之保证条文,仅规定凡未以发票人或承兑人地位签名于票据者,对于善意持票人应负背书人之义务。然而,大陆法系各国之票据法除背书外,通常均另设保证一章,规定票据之付款,得由保证人为其担保。我国《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中,票据保证既可适用于汇票、本票,也可适用于支票。而在我国《票据法》中,票据保证仅限于汇票、本票,支票不适用票据保证的规定。

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以出票行为有效为基础,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并由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的意思并签章,负担保证责任,因此票据保证是票据行为,且是附属票据行为。

2。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的履行

当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以及承兑人的信用尚不足以保证汇票到期能获得付款时,票据债务能否按期履行即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如果成立了票据保证,就可以增强票据信用和票据交易安全,从而促进票据流通。

3。票据保证是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人,以特定的票据债务人为被保证人[1]

票据债务人已因一定的票据行为而承担了票据责任,如果由其再为其他票据债务人作票据保证,实质上是重复其担保责任,对于票据信用和交易安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票据保证人须限于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上往往同时存在多个票据债务人,保证人之所以为票据保证,一般是基于其与某特定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信任或其他关系。保证人在为票据保证时,总是把某个特定票据债务人记载为被保证人,以表明并非为其他票据债务人担保清偿。

4。票据保证是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保证须在票据上进行。如果在票据以外的其他位置为保证的,票据保证不成立,但可以产生民法上保证的效力,即民事保证的效力。

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一样,也是属于人的担保而非物的担保。但是,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又有着不同于民事保证的独特之处(可参见本教材“票据行为”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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