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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的分类(第1页)

二、保证的分类

(一)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

依保证金额的不同,可将票据保证分为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全部保证,即就票据金额的全部所作的保证。此种情形,保证人应就票据上所载金额的全部承担保证责任。部分保证,又称一部保证,即仅就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所作的保证。此种情形,保证人仅就所保证的一部分金额承担责任。

我国《票据法》虽未明文区分全部保证与部分保证。但规定,保证的金额不属于必要记载事项,且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记载保证部分金额,可视为对保证附加条件。由此可见,我国不承认一部保证。此外,我国《票据法》第50条规定:“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足额付款”的规定也可推出我国仅承认全部保证。但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承认部分保证。《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30条第1款规定:“汇票之债务,得以‘票据保证’就汇票金额之全部或一部分保证之。”

(二)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依保证人的数量不同,可将票据保证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仅由一个保证人所为的保证。票据实务中的保证多属此类保证。共同保证,是由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项票据债务所为的保证。我国《票据法》明确承认共同保证,该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

依保证的方式不同,可将票据保证分为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签章的同时,记载完整的“保证文句”的保证。略式保证,是指只有保证人签章,没有记载“保证文句”的保证。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保证”文句是保证人为保证行为时的必要记载事项。可见,我国不承认略式保证,只规定了正式保证。《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允许保证人作略式保证,该法第31条规定:在汇票上进行的单纯签名,视为保证。

(四)单纯保证和非单纯保证

以保证是否可以附有条件为标准,可将票据保证分为单纯保证和非单纯保证。单纯保证,又称无条件保证,是指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的保证。非单纯保证,又称附条件保证,是指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

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可见,我国只承认单纯保证,即使保证人形式上附有条件,也视为单纯保证,其所附条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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