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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的付款(第1页)

二、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付款,其原理和做法与汇票基本相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就规定,本票的付款准用汇票付款的规定。本票的付款需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如无法定抗辩事由,付款人应无条件付款。我国《票据法》第77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本票本无所谓“见票”制度,此处《票据法》虽然用了“见票”的表述,但并非域外票据法上票据行为意义上的见票,而仅是指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本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一)本票的付款人

银行本票为自付证券,所以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出票之后出票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义务,持票人可以直接向出票人或其代理人[4]提示付款;因为在出票时出票人已经作了无条件付款的承诺,所以本票无须承兑。

(二)付款提示期限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应在付款提示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提示付款是权利的保全,持票人不在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78条规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但2个月期限届满后,持票人依然可以以票据为依据,要求出票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银行本票付款提示期限的计算不分大小月,统一对日计算。例如2013年10月10日签发的银行本票,付款期的最后一天就是12月10日,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向后顺延。

(三)付款提示效力

付款提示的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使支付请求权,如果出票人全额支付票据金额,则票据关系因此消灭;二是保全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我国提示付款的具体程序

在我国,提示付款的具体程序因持票人是否在付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而有不同。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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