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王海峰:《论国家软法与“国家软实力”》,载《政治与法律》,2007(4)。
[12]林安民:《我国反洗钱立法演变研究》,63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13]何志鹏、孙璐:《国际软法何以可能:一个以环境为视角的展开》,载《当代法学》,2012(1);吴永辉:《全球治理中国际软法的勃兴》,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8(1);王海峰:《论国际软法与国家“软实力”》,载《政治与法律》,2007(4)。
[14]王海峰:《论国际软法与国家“软实力”》,载《政治与法律》,2007(4)。
[15]何志鹏、孙璐:《国际软法何以可能:一个以环境为视角的展开》,载《当代法学》,2012(1);吴永辉:《全球治理中国际软法的勃兴》,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8(1);王海峰:《论国际软法与国家“软实力”》,载《政治与法律》,2007(4)。
[16]王铁崖:《国际法》,45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17]包括: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敲诈;恐怖主义犯罪(包括恐怖融资);贩卖人口及偷渡;色情犯罪(包括利用未成年人的色情犯罪);贩卖毒品;贩卖军火;贩卖赃物;贪污、贿赂;诈骗;伪造货币;伪造和盗版商品;环境犯罪;杀人、严重伤害;绑架、非法监禁;抢夺、盗窃;走私;勒索;伪造证件;盗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8]对于“本犯”又参与洗钱的情形,在德国理论上被称为“自洗钱”。参见王新:《德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述评与启示》,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1)。
[19]何志鹏、孙璐:《国际软法何以可能:一个以环境为视角的展开》,载《当代法学》,2012(1)。
[20]七种行为方式包括:“转换”、“转让”、“掩饰”、“隐瞒”、“获取”、“持有”和“使用”。
[21]王新:《国际视野中的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研究》,载《中外法学》,2009(3)。
[22]赵秉志、杨诚:《金融犯罪比较研究》,26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3]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46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4]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1卷,42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25]王新:《国际视野中的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研究》,载《中外法学》,2009(3)。
[26]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1卷,430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
[27]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446页、45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8]阴建峰:《论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再扩容》,载《法学》,2010(2)。
[29]参见199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也称《联合国禁毒公约》)、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称《巴勒莫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30]赵秉志、杨诚:《金融犯罪比较研究》,26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1]徐立、刘慧:《我国洗钱犯罪立法之反思》,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32]参见199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也称《联合国禁毒公约》)、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称《巴勒莫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33]王文华:《论我国反跨国洗钱刑事法律的完善》,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
[34]王新:《国际视野中的我国反洗钱罪名体系研究》,载《中外法学》,2009(3)。
[35]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36]于志刚:《我国刑法中有组织犯罪的制裁体系及其完善》,载《中州学刊》,2010(9)。
[37]刘守芬、牛广济:《反国际洗钱犯罪面临的问题与应对》,载刘明祥:《金融犯罪的全球考察》,35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8]于志刚:《我国刑法中有组织犯罪的制裁体系及其完善》,载《中州学刊》,2010(9);张磊:《以“反向洗钱”的入罪化为中心反思我国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载《当代法学》,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