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既然是在主体和客体物质的相互作用基础上产生的,那么就产生一个问题:认识同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怎样的呢?现代哲学的某些派别的出发点是:认识是同主体和客体并列的认识过程的一个独立成分。认识的条件处于主体和客体之外的某处,构成认识论(理论认识)的三角形的第三个成分。认为认识对于主体和客体来说是某种独立的东西,这是把人的认识变为独立实体的、唯心主义的一种具体表现。
离开主体和客体的认识是不存在的,但是认识既不单独属于主体,也不单独属于客体。如果我们支持认识属于客体的观点,那么这就等于承认客体有灵性,等于承认存在某种客观的、不依赖于人和人类而存在的理性。把认识推到主体范围之外,使认识同它的承担者脱离,这是客观唯心主义和机械论的特点。而如果我们支持认识只同主体有关,它是纯主观活动的结果,那么,我们必然走向不可知论,使认识内容同客体相脱离。这种情况下,认识就不是把主体同客体、人同自然界结合起来,而成为它们之间的障碍。如果认识的内容不是客体,那么认识就不能成为主体从理论上掌握客观世界现象的形式,它对人的实践活动就没有任何意义。人需要认识作为自己改造客体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认识应该是客观的,应该走出主体的范围,而深入到客观内容中去。
因此,认识不单独是主体或客体的一个环节,而是它们相互之间的物质作用。因此,它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认识同客观相符合,因为认识的内容应当同客体一致。但在同时,认识同客体又不一致,因为它属于主体。认识是主观的,因为离开人和人类就没有认识,而只存在着物,然而它同时又不是主观的,因为它的对象是客观世界,它竭力从理论上掌握客观世界。
认识的这一复杂的辩证本性表现在反映的概念中。把认识理解为反映是早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的唯物主义就已经提出过的,但是只有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列宁才把认识论作为客观世界的现象、事物、过程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加以深刻和详尽的研究。列宁在反映论中把唯物主义原则同辩证法结合起来,这就为说明认识过程的复杂性,以及认识过程中主观和客观的相互联系,提供了可能性。
如果我们所指的是反映的最成熟形式——认识,那么,如何给反映下定义呢?反映是人的意识以一定形式,达到一定完满和精确程度地复制意识之外存在着的客体的能力。这个概念是以客观现实的事物、过程和其他形式是在人的意识之外和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唯物主义命题为出发点的。但是认识同事物本身是不一致的,而是对立的,如同意识同物质对立一样,这种对立并不意味着认识脱离客体,这只是它们联系、结合的一定形式。认识同客体不仅是对立的,同时也是一致的,因为认识是客体的复制。
赫尔姆霍茨的观点,在Э。卡西列尔那里是以自然科学的结论出现的。实际上,一些卓越的自然科学家也从康德哲学借用过这种观点,而自然科学本身不能从认识同客体关系方面解决认识的本质问题,它只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某些事实资料,而这些科学事实在理解认识过程方面不会去反对唯物主义,而是支持它。
М。马尔科维奇反对把“反映”的概念引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他在《辩证的人道主义真理论的基础》中写道:“……一般说来‘反映’的概念,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能动概念来说是没有代表性的。它远远没有注意到人的认识的能动因素,没有注意到人的许多创造物的象征性,而关于这些创造物,我们却说它们是真实的。”
这样,“反映”的概念似乎排除了认识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排除了使用象征性形式表现其结果的可能性。确切地理解“反映”这一概念在我们认识论中的作用,对批判类似的论点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们往往认为它表现了认识对客体关系的一切方面,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反映只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的一个概念,它揭示了认识的严格规定的一个方面,即什么是认识,就是说认识是符号,还是反映。
这对整个认识论,对一般唯物主义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承认,认识对客体来说只是一个符号,那么就破坏了唯物主义的全部基础。反映的概念必然以可以反映的客观实在为前提,而“记号或符号——列宁写道,——完全可能代表虚构的对象,并且任何人都知道一些这种记号或符号的例子”[11]。
正因为如此,辩证唯物主义的批评家们把自己的注意力指向反映的概念,引证了大量的论据,证明认识不可能是反映。为此他们歪曲反映的实质,把反映归结为机械的复制,有些批评马克思主义的人断言:认识不可能是反映,因为它一定包含着人的意识的综合活动,似乎综合活动同反映是不相容的。诚然,认识不是盲目地模仿客体,而是创造性地反映它。列宁在摘录黑格尔的话时写道:“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而且创造客观世界。”[12]如果离开摘要单独拿出这句话来,那么它听起来就是唯心主义的:意识创造客观世界。然而在这里所指的是另一回事,是说客观世界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具有创造性。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认识只是创造新的东西,而不是反映现实存在的东西,那么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认识从哪里得到进行创造综合的内容,是从意识本身的深处吗?认识的创造活动是建立在来自现实的客观基础上的,创造活动不应脱离现实。认识同客观现实的这种联系,就是通过反映的概念来表示的。
另外,如果认识所反映的事物就是它们在自然界中存在的那个样子:树就是树,石头就是石头,那么就会完全不能理解房屋、劳动工具等是怎样和以什么形式出现的。如果认识只是简单地复制自然界中存在的对象,那么在人的生产过程中,它就没有起到自己的作用。认识支配生产过程,劳动产品在它实际上被生产出来之前,就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因此,认识应当创造性地反映客体,不仅反映它目前存在的样子,而且反映它由于人的改造活动而可能成为的样子。
人的生产活动的多样性和按照任何一种尺度形成物质的能力(这是人的生产活动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是由于人能创造性地反映现实的现象,建立客观世界的、作为物质形成的某种尺度的形式。
人的认识的创造职能被唯心主义夸大了,唯心主义认为,认识不仅创造观念,而且从自身中创造出现象和物质现实。认识建立新的观念是以来自客观现实的内容为基础的,而人的实践活动创造新事物,则是根据先于事物和过程的观念和资料。
读者可能会指责我们是矛盾的,因为起初,当谈到认识是反映的时候,我们指出认识复制、反映客体,而现在,在揭示认识的创造职能时,我们又说认识不是现有对象的简单的复制,认识不是简单地反映对象本来的样子,而是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可能成为的样子。但是这个矛盾是表面上的,当我们强调思想同客体一致时,为了驳斥一切可能的唯心主义的象形文字论和符号论观点,我们把认识同复制相提并论。认识的形象不是记号,不是符号,不是可真可假的象形文字,而是客体的反映、复制、摄影。反映的概念表示认识同客观现实的联系,从这一联系中认识得到自己的内容。但是当谈到认识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时,这里就不能把认识同复制相提并论,因为人们总是把复制理解为对客体死板的、不动的、简单的反映。艺术家在复制大师们的绘画时,力求做到使复制品与原作丝毫不差。认识的形象反映对象,在这个意义上才是复制,然而它的反映是创造性的,根据主体的要求,综合来自客观现实的内容,在这方面认识就不同于复制。
认识是主体同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认识同客体的关系是通过反映的概念来表示的:认识反映客观现实的事物、特性和规律性。但认识同客体的全部关系不只是体现在反映的概念上,认识只是从一方面描述客体:即认识有或者没有客观内容。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认识是客观的,就是因为它以一定的形式再现客体的特性、规律性。进一步分析认识同客体的关系,弄清认识过程所固有的反映特点,这就涉及观念的和物质的范畴。这些范畴在哲学中很早就形成了,可以说它们同哲学本身一样古老,但它们的内容是不断变化的,并逐渐精确起来。诚然,到现在为止在一些著作中还会碰到把观念的东西同意识、心理的、主观的东西混为一谈的说法。当然,物质的和观念的范畴同下列概念很接近,如:物质和意识、主体和客体、物理的和心理的,但是这是不同的范畴对子,它们有自己特殊的内容。物质和意识的概念,如前面指出的,是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出发点,主体和客体使我们有可能理解认识过程及认识在人掌握客观现实中的地位,而主体不归结为意识,客体也不归结为物质。
物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是一对范畴,它把上述的两对(物质和意识、主体和客体)结合在一起了,因为借助于它可以更深入地解决哲学基本问题,解决对认识作为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结果的理解问题。
当意识是作为对自己对象的认识而出现时,就可以把物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看作物质和意识范畴的具体化。在分析认识的本质时,我们会碰到一个问题:认识本身,即它所建立的形象既然是客体的反映,那么它是否具有被反映客体的特性?认识论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必须引用观念这个概念。当研究认识的结果(认识的形象)与认识中所反映的客体的关系时,认识表现为观念,树和关于树的思想,社会革命和革命思想——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物质和观念一样。关于任何树的思想都是树的反映,是对树的复制、摄影、描绘,但是认识的形象本身,则不具有它所反映的对象所固有的那些客观的特性:树的思想没有根、叶、干,它不会开花,也不能像真正的树那样把它劈成木柴来点燃炉子。认识的形象本身准确地反映客体的特性,但不具有这些特性,否则,为什么还需要生产食品,建筑住宅,只要想一想这些就足够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认识不是物质的,而是精神的生产,认识创造的不是具有自己特性的事物本身,而是反映事物的观念、概念、表象。观念无论多么美好、深刻和精确,任何人也不能用它填饱肚子或当鞋穿。客观唯心主义和庸俗唯物主义把物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混为一谈,唯心主义把物质的东西变为观念的东西(把物变为思想),而庸俗唯物主义则把观念的东西变为物质的东西(把思想变为物)。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同观念的东西和物质的东西一样,认识和客体是对立的,并且在认识论范围内这种对立是绝对的,认识本身任何时候也不会具有客体的特性,它只能是客体的描绘、反映,这种反映不是存在于客体之中,而是存在于有认识能力的人的头脑之中。
如果持纯悟性的态度,就不能理解,观念的东西存在还是不存在。如果存在,那么就必定是某种可感觉到的事物,而可感觉到的事物就是物质。大家都知道,除了物质和物质运动的形式之外,什么也不存在。观念的东西作为物质运动之外而单独存在的东西是没有的,但是观念的东西作为同物质的东西相对立的东西还是存在的,只是不以特殊事物的形式,而作为主体同客体实际相互作用的一个环节,作为主体活动的一种形式。如果离开这种物质的相互作用,它就不存在,但是在思想中可以作为某种纯粹的形式把它分离出来。这就如同离开圆的物体就不存在圆形一样,观念的东西作为纯粹的形式,是由人的反映活动中分离出来的,因此离开人的物质活动,它也是不存在的,然而我们可以分解它。观念的东西作为某种纯粹的形式,它的实际存在,是同物质的东西,同神经系统和物质符号的运动,同人同周围现实的物质的相互作用,交织在一起的。如果有人要问:认识是否是观念的东西,那么就应马上明确地指出,所谈的是关于什么问题。如果有人企图发现认识是某种脱离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而存在的物质的东西,那么这种企图是不会有成效的,然而,企图发现认识是脱离物质过程而存在的某种观念的东西,也是不会有结果的。认识是观念的东西,它只现实地存在于物质的相互作用之中。
如果提出认识的形象同被反映的对象的关系问题,那么认识的形象是观念的东西,是对象的复制,它反映对象的形式和特性,但不具有对象的特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某种观念的东西,作为客体的复制,它能存在于任何物质的东西之外。客体是以主体活动的形式为主体所复制的,这种活动不能发生于任何物质过程(其中包括神经活动)之外,观念的东西存在于物质过程之中。认识的形象不具有它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性,但是在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中,它需要一定的物质手段。这两个方面,在解决认识的观念性和物质性问题时,经常被混淆。而在认识论中,对于认识来说,重要的不是它作为一定的物质手段永远实际存在着,而是它以一定的形式反映客体、客体的特性和规律。例如,当解决画家所画的像是否同真人相符合的问题时,那么主要的不是画像所体现的物质手段(铅笔、画布、颜色等),而是并非存在于这些物质手段之外的,但对于这些手段来说是外在的,并取自客体本身(所描绘的人)的某种形式。关于认识形象的情况也正是这样,它不是存在于一定的物质过程之外,但其中主要的是反映客体的人的物质活动的形式。而这种形式不是以某种绘画的形式在人的头脑中出现,而是在同客体本身,同它的特性和规律完全相符的人的活动中出现。
辩证唯物主义也没有想把认识归结为一个对象物质地反映在另一个对象中,归结为同一对象的重叠(对象本身和对象的复制),它不否认精神,也不否认观念的东西,但是它不同于客观唯心主义(其中包括新托马斯主义),它并不认为精神、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同周围现实相互作用的物质过程之外。观念的东西、精神不是某种特殊的本质,不是同物质并列的实体,而是同主体改造自然界的总的物质活动交织在一起的一种形式。这一形式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对多方面的、多样的客观现实的反映。
(马讯章云译)
[1]选自《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导论》,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
[2]在这种情况下“形而上学”这一术语不是指同辩证法相对立的认识方法的意义,而是指关于存在的哲学知识体系。
[3]恩格斯:《反杜林论》,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0。
[4]路易斯·伊·汉:《什么是形而上学的出发点》,参见《哲学和现象学研究》第13卷,294页,1958(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38~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7]列宁:《哲学笔记》,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8]《列宁选集》第2卷,4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参见列宁:《哲学笔记》,3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10]Э。卡西列尔:《认识和现实》,394页,圣彼得堡,1912。
[12]列宁:《哲学笔记》,2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