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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船员资格管理(第6页)

(1)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相应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2)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5)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7)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国籍高级船员,由拟使用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单位将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或证书认可签证后,方可到中国籍船舶上担任相应的职务。

证书认可签证是指海事主管机关对将在中国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持有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签发的承认该证书的有效行为。

依据2012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承认签证,申请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2)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人签发承认签证。不符合本章规定的,不予签发承认签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如果申请此种签证的海员所持的适任证书是管理级,则申请人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以具备与允许其执行的职能或职务有关的海事法规知识。

7。特免证明

(1)特免证明的定义和有效期。

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船员必须持有适任证书,方可担任船上的职务。但在遇有特定事故等,特定职务的船员缺员时,法律允许下一级职务的船员接任上一级船员的职务。如我国《海商法》第四十条规定,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六条也规定,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特免证明就是海事主管机关在遇有特殊情况下,签发的允许持有低级别职务证书的船员担任高级别职务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可为该船舶上的高级船员签发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方能签发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且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签发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特免证明。海事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特免证明,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数不得超过3名。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海事管理机构。

(2)特免证明的申请条件。

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特免证明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第二,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四,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8。适任证书的监督管理

每个适任证书的持证人在船上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的原件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船员从事或者参与伪造、变造、出售、转让船员适任证书谋取非法利益,有违法所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该船员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变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冒用适任证书。如有上述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可吊销证书,并处以罚款。如果适任证书的持证人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受到其他处分,海事管理机构可扣留或吊销其适任证书。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被海事管理机构宣布作废、扣留、吊销的适任证书,持证人或其所在的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还海事管理机构。

被吊销适任证书的海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一年后,可按《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较低航区、等级或职务的适任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申请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签发较低航区、等级或职务的适任证书:①参加培训;②通过一定评估项目的评估;③通过一定考试科目的考试。

持有另一缔约国签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签证在外国籍船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必须同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境外机构和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办理或授权办理签发STCW7895公约涉及的各种证书机构。

(1)适任证书的补发与换发和验证。

职务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毁损或遗失,经船员服务单位审查属实并出具证明,可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前的12个月内,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的船员,可换发与原等级、职务相同的职务适任证书:

[1]在职务适任证书所载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所载职务或低一级职务满12个月;

在下述情况下的船员,报考主管机关指定的考试科目合格后,换发与原等级、职务相同的职务适任证书:

[1]实际脱离水上服务超过60个月,但在不低于其职务适任证书所载等级的船舶见习满12个月;

[2]在职务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担任所载等级、职务或低一级职务不足12个月,但满6个月。

领证人在领取新证书时,应将持证人原证书交考试发证机关打孔注销(圆孔直径为5mm,打在证书的左上角),注销证书交持证人留存。因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损坏的未签发的证书,由考试发证机关作好登记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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