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绾宁墨晔小说

云绾宁墨晔小说>票据法学 > 三出票的效力(第1页)

三出票的效力(第1页)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的基本票据行为。汇票一经作成并交付他人,就在汇票当事人之间发生票据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汇票的出票效力是指出票行为对出票时存在的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该条正是关于出票人责任的规定。据此可以认为,出票行为对出票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1。担保承兑责任

担保承兑责任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签章后,就应当保证汇票获得承兑,如汇票不获承兑,出票人即应负清偿票款的责任。汇票是委托支付的凭证,付款不直接由出票人完成,而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在票据承兑之前,付款人虽然是汇票关系人,但并非汇票债务人,不承担当然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是否对持票人的汇票予以承兑,可由付款人自行选择,即使出票人已经向付款人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付款人也可以选择不进行承兑,出票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追究付款人的违约责任。此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请求其履行担保承兑的义务,在票据法上持票人对付款人没有直接的债权请求权。

2。担保付款责任

担保付款责任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出票人应当负清偿票款的责任。这种清偿票款的责任又称偿还义务。出票人作为票据债务人在票据关系中处于第二债务人或从债务人的地位,只有持票人请求承兑、请求付款被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出票人才有付款的责任。因持票人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所以出票人因出票所承担的偿还义务仅是一种担保义务。

总之,出票人的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这种责任的有无不是由出票人的意思表示决定的,而是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的。[5]法律之所以要把这种担保责任作为法定责任,是因为汇票作为委托付款证券,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或者承兑后不予付款,而又允许出票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决定是否付款的话,必然产生诸多的纠纷,汇票的信用功能不复存在,不利于汇票的流通性和安全性,有悖于票据立法的初衷。

(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就是使付款人取得对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资格。付款人之所以取得的是“资格”而非“责任”,是因为依票据法的一般理论,出票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产生票据关系,而不问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无合意,也不为付款人设置付款义务。导致付款人应当付款的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资金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在票据法上,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分离,资金关系的有无与出票行为的有效成立没有任何关系。

在承兑前,付款人是汇票当事人,而不是汇票债务人,因此不必然承兑或付款,即使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留存有款项并约定由付款人付款也是如此。只有在承兑后,付款人在汇票上的签章行为才使付款人成为汇票债务人,从此承担了必须付款的责任,即使付款人没有收到出票人交付的款项也可以承兑。至于付款人收到票款但不进行承兑或者没有收到票款而进行了承兑应当如何处理,则应依民法、合同法的规定。持票人不得强求付款人进行承兑,付款人不承兑的,持票人也不能向付款人提起诉讼,只能依票据法的规定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

(三)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对收款人的效力是,收款人取得了汇票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收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前,付款人是否承兑不确定,所以收款人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仅是一种期待权,当付款人承兑后,付款请求权才成为现实权。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履行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汇票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收款人行使其追索权时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内容参见有关章节)。

若无禁止转让的记载,收款人还享有汇票的背书转让权。

[1]《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10条则规定:“1。汇票可:(a)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票人开出;(b)开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款人付款。”根据该规定,一张汇票的出票人可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收款人也可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123页。

[3]同上。

[4]《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36条规定了代理人签字制度。即:1。票据可由代理人签字。2。代理人经委托人授权在票据上签字,并且票据上显示他是以指名的该委托人的代表身份签字,或经委托人授权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委托人的名字,则此签字由委托人而非代理人承担责任。3。一个人未经授权签字或越权而作为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字,或由经授权签字的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字但未在票据上显示他是以某一指名的人的代表身份签字,或虽在票据上显示他是以代表身份签字但未指明他所代表的人的姓名,则此签字应由在票据上签字的人而非他声称他所代表的人承担责任。

[5]我国《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