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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兑的分类(第1页)

二、承兑的分类

(一)以承兑记载方式为标准,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

1。正式承兑

正式承兑是指付款人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的承兑。正式承兑因其记载事项完全,所以又称完全承兑。各国票据法都承认正式承兑。正式承兑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一般为承兑的意旨和付款人的签章;任意记载事项一般有承兑日期、担当付款人、付款处所等。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正式承兑的绝对应当记载事项为:“承兑”字样和付款人签章。该条第2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因此,承兑日期是相对应当记载事项。在票据实务中,汇票正面已有印刷好的承兑文句和付款人签章的位置,付款人承兑时只需按要求填写即可。

2。略式承兑

略式承兑是指仅由付款人签章,在汇票上不作其他任何文句记载的承兑。不管付款人是否有承兑的意思表示,只要在汇票上有付款人的签章,法律就推定付款人已为承兑。国际公约、有的国家票据法承认略式承兑。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承兑应书写在汇票上,以‘已承兑’或任何其他相同的词表达之。承兑应有受票人签名。仅有受票人在票面上签名亦构成承兑。”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0条第1款规定:“承兑是受票人签名同意在汇票提示时付款的约定。承兑必须写在汇票上,可以仅包括一项签名。当承兑完成时,通知交付或通知即生效。”依我国《票据法》第42条之规定,我国不承认略式承兑。

(二)以承兑是否完全依照票据文义进行为标准,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

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完全依照票据上所载明的文义而进行的承兑。

不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汇票上所记载的文义加以变更或限制以后而进行的承兑。又可分为一部承兑、附条件承兑和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承兑三种情况。一部承兑是指就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承兑。附条件承兑是指附加一定条件而进行的承兑。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改变汇票内容的承兑。

大多数国家法律一般不承认不单纯承兑,但也不乏承认不单纯承兑者。对于一部承兑,《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26条规定:“承兑是无条件的,但付款人得将其承兑限于应付金额的一部分。”德国《票据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兑须是无条件的,但付款人得仅承兑部分的汇票金额。”这种立法例明文规定付款人可以无条件地一部承兑。对于附条件承兑,英国《汇票法》第19条规定:承兑可以是限制的,即以明白的条款改变汇票原来的效力,具体地说,带有限制的承兑是:a。有条件的,即承兑人待所述条件具备时方予付款;b。部分的,即只承兑汇票金额中的一部分并到期付该部分款;c。指定地点的,即只在特定地点付款的承兑。对于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承兑,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2条规定:如果受票人的承兑以任何方式改变了所提示的汇票,持票人可以拒绝此种承兑,并视汇票已被拒付,在这种情况下,受票人有权取消其承兑;如果持票人对改变汇票条款的承兑表示同意,未明确同意此种改变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即被解除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由此可见,我国不承认不单纯承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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