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是怎样想的?作为一个人,他既是学者又是预言家,既是社会学家又是革命家。如果有人问他“这两种方法是否可以分割?”我想他一定会回答:抽象地说这两种方法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他太精于心计以致不会承认他对资本主义的解释是与一种精神上的决定联系在一起的。但他又是如此地深谙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病,因此,对于他来说,对现实的分析必定会使人产生革命的愿望。
除了在对历史重大问题的客观看法上有康德派或黑格尔派的辩证解释这两种可能外,还有一种今天已成为苏维埃主义的官方哲学的折中方法,即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到过,斯大林曾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作过概述的辩证客观主义哲学。
这种辩证唯物主义的主要论点如下:
(1)辩证思想认为实在的规律就是变化的规律。无机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都存在着不断的变化,永恒的原则是不存在的,人性的观念和道德的观念每一个时期都在变化着。
(2)实在的世界包含着从无机的自然界到人类社会这一质的渐进,而人类社会还包含从人类最初的社会制度到标志着史前时期结束的制度即社会主义的渐进。
(3)这些变化是按照某些抽象的规律进行的。量变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成为质变。变化是在不知不觉中一点一点地进行的,到了一定的时候就会发生突变。这种突变是革命性的。恩格斯举过这样一个例子:水是**,如果把温度降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凝固,量变到了一定的时刻就会质变。总之,变化似乎是遵循着一种概念的规律进行的,即按照矛盾的规律和否定之否定的规律进行的。
恩格斯还举了一个例子,让人懂得什么是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他说,如果否定A,结果就是负A,负A乘负A就是A2,看来这就是否定之否定。在人类社会中,资本主义制度是对封建所有制的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则将是否定之否定,就是说对私有制的否定。
换句话说,宇宙和人类运动的一个特点就是与其他变化相对而言,一些变化是处在矛盾的关系之中的。这种矛盾采取以下形式:B时中有A时的矛盾,C时中有B时的矛盾,C时以某种方式回复到A时原来的状态,但是程度更高。同样,全部历史就是对旧时无差别的原始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社会主义则又否定社会阶级和对立,在更高的水平上回复到原始社会的集体所有制。
这些辩证的规律并没有使所有的马克思的解释者们十分信服,人们就马克思是否赞同恩格斯的唯物主义哲学有过许多争议。除了历史问题外,主要的问题是要弄清楚辩证法的概念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在有机的和无机的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
辩证法的概念包含着变化的观点、观点的相对性、原则与情况相适应的观点以及总体和意义这两个观点。只有使一个社会或一个时期的全部因素成为一个整体,只有当人们能清晰地理解一个总体到另一个总体的过渡的时候,才会对历史作出辩证的解释。总体和更迭的可理解性这两个要求似乎是与人类社会联系在一起的。人们知道在历史上社会就是完整的单位,因为集体的各种活动实际上都是互相联系的。人们可以用一个基本因素,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来解释一个社会实体的各个部门。但是在一个有机的,特别是无机的自然界中能不能找到相当于总体和更迭意义的东西呢?
说实在话,这种物质世界的辩证哲学对承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分析,或者成为一个革命者都是不可缺少的。人们不必承认(-A)×(-A)=A2这一辩证法的例子照样可以成为杰出的社会主义者。恩格斯提出的自然辩证哲学与马克思思想的基本点之间的联系既不明显又无必要。
从历史角度上来看,诚然某种正统的观点可以把这些不同的论点糅合在一起,但从逻辑和哲学角度上来说,对历史作经济上的解释并从阶级斗争出发抨击资本主义是与自然辩证法毫不相干的。归根结底,在我看来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哲学观点和形而上学的唯物论之间在逻辑上和哲学上都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事实上许多从事政治活动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曾经认为,要成为一个好的革命者就应当在哲学上是一个唯物主义者。这些人搞革命都很在行,甚至在哲学上也很强,因此也许很有道理。尤其是列宁,他曾经写过《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指出“马克思主义者放弃了唯物主义哲学就是同时背离了革命的正确道路”。在逻辑上,人们可以在政治经济学方面是马克思的信徒,但也可以不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者。列宁从历史观点出发,在唯物主义的哲学与历史的观点之间建立了某种联系。
二、马克思社会学思想的多种解释
马克思的社会学,即使抽去其哲学背景,也还有一些含混不清之处。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历史的观点源自生产力、生产关系、阶级斗争、阶级觉悟以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些概念的综合。
在社会学分析中使用这些概念是可能的。就我个人而言,如果我想对苏联社会或美国社会作出分析,我很乐意从经济状况甚至生产力状况出发,然后研究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用批判的眼光和方法论使用这些概念以弄清和解释一个现代社会或者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都是可行的。
但如果只是这样使用这些概念,那么就找不到历史的哲学,就很可能发现不同的生产关系可以适应同样的生产力发展程度。私有制并不排除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相反,生产力稍有发展,集体所有制就出现了。换句话说,批判地使用马克思的范畴并不意味着对历史进程作教条主义的解释。
然而,马克思主义是以发展生产力、改造生产关系、强化阶级斗争和准备革命之间的平行性为前提的。照他这种教条主义的说法,生产力是决定因素,生产力的发展标志着人类历史的方向,特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状况是与生产力发展的不同状况相适应的。如果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阶级斗争反而缓和了,如果在不太发达的经济中发现了集体所有制,那么历史的教条主义哲学的必不可少的各种活动的平行性就不再存在了。
马克思试图通过经济基础,即生产力状况、科学技术知识、工业和劳动组织,理解全部社会。从经济组织出发了解各种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是完全正确的。这样做,作为一种方法也许还是最好的了。但从这种分析出发进而对历史运动作出解释,还应当承认现实社会各个部门之间的特定关系。
解释者们认为使用“决定性”这样太精确的词来了解生产力或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之间的关系确实是困难的。由于因果性或决定性这些词在机械论派或非辩证论派的词汇里显得过于生硬,因而人们用“影响”一词代替“决定”。“影响”这个词当然是更为可取的,但太空泛了一些。在一个社会里,任何一个部门都在影响着其他部门。如果我们有另外一种政治制度,那么我们就可能有另一种经济组织。如果我们有另一种经济,那么我们也许会有与第五共和国不同的另一种制度。
“决定”一词太生硬,而“影响”一词又太灵活,无懈可击得反而使人对其意义发生怀疑。
整个社会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个论点颇可辩驳,而“影响”一词又无多大意义,因而人们想在“决定”和“影响”之间找出一个折中的提法。像往常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最奇妙的解决方法就是辩证的方法。“影响”一词被说成是辩证的,这样人们就以为已经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即使承认马克思的社会学是以对物质生产力、生产方式、社会环境和人的意识之间的关系所作的辩证分析为基础的,但在一个特定的时间里还是应当找出其基本思想,即决定整个社会的东西。依我看来,马克思的思想是不容怀疑的。他认为一个历史制度是由生产力状况、所有制方式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等主要特征所决定的。各种社会类型是以共同劳动的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方式为特征的。奴隶制是一种社会类型,工资制则是另一种类型。基于这一点就可以有社会各部门之间真正灵活和辩证的关系。但一个社会制度是由少量被认为是决定性的因素决定的,这一点还是最基本的。
难就难在马克思心目中的决定性的、相互联系的各种因素在今天看来都是可以分割的,因为历史已经把它们分割开来了。
马克思严密的观点是生产力发展的观点。生产力的发展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越来越难以维持,这一制度的各种机构的运转使阶级斗争越来越严酷。
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生产力是伴随着私有制发展的,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伴随着公有制发展的,在生产力最发达的地方没有发生过革命。马克思据以发现社会整体性和历史整体性的事实已为历史所分割,要解决由这种分割所引起的问题,可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灵活和批判的解释,它采用的是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角度进行解释的方法论,因而可以为大家所接受。另一种是教条主义的解释,它在某些方面在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坚持马克思臆想的历史变化模式。这第二种解释方法今天已成为正统的解释方法,因为根据资本主义内在的矛盾性和自行消亡的思想,它宣告了西方社会的末日。但是这种教条主义的观点是不是就是马克思的社会学呢?
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另一个含混不清之处源自对一些基本概念,特别是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分析和讨论。属于经济基础的是社会现实的哪些因素?属于上层建筑的又是哪些?
大体上来说,似乎应当把经济特别是生产力,即一个社会的全部技术设备以及劳动组织称作为基础。但一种文明的技术设备是与科学知识不可分的,而科学知识似乎是属于思想和知识范畴的,思想和知识似乎又应当属于上层建筑的,至少在科学知识与思想方法及哲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许多社会里是这样的。
换句话说,在被视为生产力的经济基础中已经有一些应当属于上层建筑的东西。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人们不能既研究经济基础,又研究上层建筑对一个社会作出分析。但这些简单的例子说明按照定义把属于这个或那个的东西真正区分开来是很困难的。
同样,生产力取决于共同的劳动组织,同时也取决于技术设备,而劳动组织从属于所有制法,所有制法又属于法律范畴,至少在某些文章中,法律是国家实体的一个部分,而国家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这样,人们又一次遇到了把属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东西真正区别开来的困难。
作为单纯的分析手段,这两个概念可以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正当地使用。人们反对的只是一个概念从属于另一个概念这种教条主义的解释而已。
人们难以用比较的方法确切地说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按照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思想中起着重要作用的辩证法的最简单的一种说法,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将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发展生产技术和保持个人所有权之间的矛盾。
我认为这一矛盾包含着一部分真理,与教条主义的解释是不同的。如果研究一下法国的雪铁龙、雷诺或佩希内,美国的杜邦·德内穆尔或通用汽车公司等现代大企业,那么人们就可以说,生产力的规模已经使保持私人的财产所有权成为不可能。雷诺汽车公司不属于任何私人,因为它是属于国家的(这倒不是因为国家不是一个个人,而是因为国家所有制是抽象的,所以可以说是虚构的)。佩希内甚至在将股票分给工人之前也不属于私人的,因为它是属于千千万万个股东的,他们只是在法律上是业主,但并不享有传统的个人所有权。同样,杜邦·德内穆尔公司和通用汽车公司也是属于千千万万个股东的,他们只是在法律上保持虚构的所有权,并不享有真正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