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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理论102(第1页)

历史唯物主义理论[1]02

首先让我们听一听那部关于阶级的很有分量的论著的作者桑策夫教授在这个问题上说些什么吧!他写道:“按等级划分的不平等社会集团工作为等级,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的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不是在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主要是在法与国家的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等级——这是一个政治法律的、法学的范畴,它本身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阶级划分则跟等级划分不同,它是在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27]可是,难道等级不就是阶级,“只不过披着政治法律范畴的外衣”而已?对此桑策夫教授作了否定的回答。但是,他自己却又说,例如在古代世界,“等级制度不可能不在自己身上反映出阶级的差别……”[28]“阶级斗争具有等级斗争的特殊形式。”[29]这种对问题的极其含糊的提法,使我们不得不力求寻找一种更加明确的表达方式。

举例来说,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所谓“第三等级”指的是当时还区别不大的几个不同阶级的大杂烩,其中既有资产阶级,又有工人,还有“中间阶级”(手艺人、小商人等)。所有这些都属于“第三等级”。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跟享有特权的土地占有者即封建主比较起来,在法律上是“微不足道”的。“第三等级”——这是用来表达跟占统治地位的地主相对立的阶级联盟的法学术语。由此可见,阶级和等级可能是不一致的。但总体说来,在等级的躯壳中必定隐藏着阶级的实质(在这里等级是一个,阶级却不止一个,而是好几个,但这毕竟是阶级,而并非不知为何物——从桑策夫教授那里几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另一方面,阶级和等级的不一致,可能属于前面已经讲过的另一种性质,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既属于“下层阶级”,但又属于“上层等级”(经济上破落的贵族当看门人或锅炉工),反之,他也可能既属于下层等级,但又属于占支配地位的上层阶级(富农发迹成为大商人)。这是怎么回事呢?在这里“经济外壳下的阶级内容”何在呢?显然,它是不存在的。那么,应当怎样从理论上说明这个“不容置辩的事实”呢?

为了在这里正确地解答这个问题,看待事物就不能从个别事例着眼,而必须从一定的经济结构范围内的典型的相互关系着眼。要注意这样一个基本情况:由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等级被消灭了。如果仔细地想一想资本主义跟等级的存在不相容的原因,那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形态中,一切关系都要比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关系保守得多,生活的步调也比较慢,变革更是少得无可比拟。当时的统治阶级——土地贵族,可以说是世袭阶级。各种关系的令人惊讶的停滞状况,使得统治阶级有可能凭借一系列法的规范,一方面把各种阶级特权加以固定,另一方面把各种徭役贡赋加以固定。这种停滞状况,使一个阶级(或几个阶级)有可能披上“等级”的外衣。由此可见,等级所经历的路线,是阶级或阶级集团在跟某个阶级对抗中所经历的同一条路线。然而,这种一致性受到远为灵活多变的资本主义商品关系渗透的猛烈打击:“富农”爬了上来,出现了所谓的“新贵”(暴发户),而这已经是常见的现象,一部分土地占有者采用了资本主义经营原则,另一部分却破落、贫困下去,还有一部分维持原有水平,如此等等。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关系的灵活性冲击了等级赖以存在的一切基础。封建关系解体的过渡时期,也反映出阶级的经济内容和等级的法律外壳愈加不一致。而到了一定时期,这种不一致势必导致整个等级制度的崩溃。等级的外壳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不相容,正如生产过程的阶级外壳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不相容一样。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写道:“工人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要消灭一切阶级;正如第三等级……解放的条件就是消灭一切等级一样。”为了解释这段话,恩格斯加了如下的注释:“这里所谓等级是指历史意义上的封建国家的等级,这些等级有一定严格限定的特权。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等级及其特权。资产阶级社会只有阶级,因此,谁把无产阶级称为‘第四等级’,他就完全违背了历史。”[30]

总之,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稳定制度时期,等级是阶级在法律上的表现;这两个因素的日益不一致(即阶级内容与等级的法律形式之间平衡的破坏),是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以及旧的(不仅有上层的而且还有下层的)封建阶级的解体所造成的。在封建制度下,农民阶级整个说来相当于农民等级;后来从农民中开始分化出农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两个对立的阶级,而等级的外衣则依然如故。很明显,这件外衣是非撑破不可的。

现在有必要确切地说明与所探讨的问题相关的第三个范畴。应当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什么叫职业?职业,显而易见,是跟劳动过程相关的。乍看之下,职业跟阶级的区别在于,职业不是按人与人的相互关系来划分的,而是按人与物的关系来划分的,也就是按人们对什么物和用什么物进行劳动,以及制造出什么物来划分的。金属旋工跟细木工和砌石工的区别,不在于他们跟资本家的关系有什么不同,而在于金属旋工是对金属进行劳动,细木工则是对木料进行劳动,至于砌石工则是对石头进行劳动。

但是不应当认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物而已,因为职业同时还是一种社会关系:在生产过程中,不同职业的工人彼此被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种种规范联系起来,当然这里就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是不论这些关系怎样千差万别,它们在主要的、基本的差别面前,也就是在指挥性劳动与执行性劳动之间的差别、在所有制关系中体现的差别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

职业的划分,虽然是来源于人们对劳动工具、方法和对象的技术关系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它决不能与把劳动区分为指挥性和执行性劳动的这种划分相提并论,也决不能与相应的“生产资料分配”即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相提并论。

因此,桑策夫教授的下述论断是不正确的,他断言职业是“自然的技术的范畴”,是“包括史前时期以及以后的一切阶段的人类社会所固有的”,“这是一个非历史的、非社会性的范畴”[31],一句话,这是一个永恒的范畴。职业之所以成为职业,是因为一种工作往往是终生固定的:一个鞋匠一辈子都被拴在鞋楦上。但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过去一向如此,将来就永远如此。技术的不断自动化一定会把人们从这种必然性中解放出来,并证明这种范畴也还是一种历史的范畴。

现在,在弄清楚阶级跟等级和职业的区别以后,还需要探讨一个问题,就是究竟有哪些阶级的问题。据我们看来,以下这种划分大致上是正确的。

第一,一种社会形态的基本阶级(本来意义上的阶级)。这样的阶级有两个:一方面是起指挥作用和垄断生产资料的阶级,另一方面是起执行作用、丧失生产资料并为前者从事劳动的阶级。这种经济剥削和奴役的关系的特殊的(特别的)形式,也就决定着各阶级社会的形态。例如,起指挥作用的阶级和起执行作用的阶级之间的关系,如果是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而再现的话,那就是资本主义;如果这种关系不单是通过购买劳动力,而且是通过购买人口或掠夺等其他方式再现的话,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起指挥作用的阶级不仅支配被剥削者的劳动力,而且支配他的“灵魂和肉体”的话,那就是奴隶制度,如此等等。

就资本主义而言,一般认为有三个基本阶级,这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结尾处仿佛得到了证实。在那里由于“手稿中断”,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分析只开了个头。“单纯劳动力的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32]然而,从土地所有者集团是一个大的“阶级”这一情况出发,并不能得出结论说这一集团是基本阶级之一。我们从马克思那里找到了下面一段话,这段话就连桑策夫教授也完全正确地引用了:“过去的劳动和活劳动是两个因素,资本主义生产则建立在这两个因素的相互对立之上。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是生产的唯一行使职能者和因素,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中产生的……正如詹姆斯·穆勒指出的那样,即使私人土地占有者消失,由国家来代替他的地位,生产仍可以无阻碍地继续进行……根据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同于封建、古代等生产方式——的本质,把直接参与生产……的阶级归结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而把土地占有者排除在外(由于那种不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生长出来,而是由封建经济转移给它的所有制关系,土地占有者只是事后(postfestum)才参加进来)……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differentiaspecifica),是它的恰当的理论表观。”[33]马克思在论述土地国有化问题时也讲过同样的话。

基本阶级本身又分若干小阶级,也就是不同的集团(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居于指挥地位的资产阶级分为工业资产阶级、商业资产阶级和银行家等;工人阶级则分为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

第二,中间阶级。列入这一项的是这样一些社会经济集团:它们不是旧制度的残余,而为它们处于其中的那个制度所必需,它们在指挥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处于一种中间地位。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技术知识分子便是如此。

第三,过渡阶级。列入这一项的是这样一些集团:它们来自于前一社会形态而在当前社会形态中不断解体,分化出在生产中起对立作用的不同阶级。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手工业者和农民便是如此。他们是封建制度遗留下来的,而且从他们当中既可以分离出资产阶级,也可以分离出无产阶级。拿农民来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农民不断分解,也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分化:从中农当中分化出富农,从富农当中又分化出一种包购商,以后再进一步就是货真价实的资产者。另一方面,无产者经过如下阶段从农民中分化出来:无马匹的农民,然后成为半雇农或季节工,再往后就是纯粹的无产者。

第四,混合的阶级类型。列入这一项的是这样一些集团:它们在同一时刻,从一方面看属于一个阶级,而从另一方面看又属于另一个阶级。一个拥有园地并雇工的铁路工人,就其和铁路公司的关系来说,他是工人,而就其和雇工的关系来说,却又是“雇主”,如此等等。

第五,最后还应当提一下各类所谓的“沦落分子”,也就是落在任何社会劳动范围以外的那几类人:流氓无产者、乞丐、脱离劳动阶级的江湖艺人等。

当我们分析“抽象类型”社会即任何纯粹的社会形态时,我们只要或几乎只要同基本阶级打交道就行了。相反,当我们要探索具体的现实时,那就自然而然必须考虑到所有五花八门的社会经济类型和关系。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于阶级存在的一般原因论述如下:“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到现在为止的一切历史对立,都可以从人的劳动的这种相对不发展的生产率中得到说明。只要实际劳动的居民必须占用很多时间来从事自己的必要劳动,因而没有多余的时间来从事社会的公共事务——劳动管理、国家事务、法律事务、艺术、科学等等,总是必然有一个脱离实际劳动的特殊阶级来从事这些事务;而且这个阶级为了它自己的利益,从来不会错过机会来把越来越沉重的劳动负担加到劳动群众的肩上。”[34]他在另一处重申了几乎相同的意思,其中谈到社会分为两个阶级,并总括性地补充了一句:“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35]

桑策夫教授在批判古·施穆勒认为阶级形成的根源主要是分工时,对他(施穆勒)引用恩格斯的论述作了如下的反驳:“恩格斯,确实把阶级形成过程跟分工过程紧密地联系起来;但是……在恩格斯看来,分工只不过是社会阶级形成的必要的自然技术条件,而不是它的原因;至于阶级形成的根本原因,恩格斯认为不在于分工,而在于生产和分配的关系,也就是在于纯经济性质的过程。”[36]我们在上面探讨职业问题时已经看到,不能把分工跟生产关系对立起来,因为分工也是生产关系的一种。施穆勒的虚伪在于他抹杀了职业划分和阶级划分的区别,用有机论学派的精神来掩饰阶级矛盾。[37]路·龚普洛维奇和弗·奥本海默关于阶级起源于非经济性的暴力的理论,不懂得抽象的社会理论和具体的历史事件进程之间的区别。在实际历史中,非经济的暴力(征服)的作用非常之大,并对阶级的形成过程有过影响,但在从事纯粹的理论研究时,必须撇开这一点。假定我们单纯地分析,一个在发展中的“抽象的社会”,由于恩格斯指出的所谓“发展的内在原因”,这里也会产生阶级。由此可见,征服的作用,只不过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增添复杂性的因素。

(二)阶级利益

前面我们已经看到,阶级是人的特殊的集团、“现实的集合体”。它们之间由于各自在生产中的作用而互有区别,这种作用在所有制关系中得到反映。同时我们还知道,与生产过程的这两个方面相适应的第三个方面,是这种或那种形式的产品分配过程,分配是与生产相适应的。

生产的形式决定分配的形式,阶级在生产中的地位决定它们在分配中的地位。管理的阶级和被管理的阶级、垄断生产资料的阶级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之间的对抗,反映在收入的对抗上,反映在分配产品总额时每个阶级所获得的产品份额的矛盾上。阶级与阶级的这种不同的“存在”,也就决定着它们的“意识”。生活条件的“存在”的矛盾,最直接地反映在阶级利益的形成上。阶级利益的最原始而又最一般的表现,是各阶级在分配产品总额时力求扩大自己份额的愿望。

在阶级社会的体系中,生产过程同时是对体力劳动者进行经济剥削的过程。体力劳动者所生产的多于他们所得到的,这不仅因为一部分生产出来的产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价值)被用来扩大生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用来“积累”),而且还因为劳动阶级供养着生产资料所有者,为他们劳动。因此,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的最一般的利益,可以表述为:力求维持和扩大经济剥削的可能性,而被剥削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则是力求摆脱这种剥削。如果说前一种表述仅仅涉及现代社会而并没有越出它的范围,那么后一个定义就提出了一个社会形态存亡本身的问题。

我们知道,社会的经济结构是通过其国家组织来巩固,并由无数的上层建筑来加强的,因此阶级的经济利益还得给自己穿上政治利益、宗教利益、科学利益等的外衣。这样,阶级利益便不断扩展成为一个把社会生活形形色色的领域包罗无遗的完整体系。统一于阶级的共同利益的这些系统化了的利益,导致所谓的“社会理想”的形成——它始终是阶级利益的精髓。

在探讨阶级利益问题时,我们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必须区别长远的、一般的利益和暂时的、眼前的利益。眼前的利益可能跟长远的利益在客观上发生矛盾。例如,英国工人跟英国资产阶级在国内和平相处,并且在帝国主义战争期间保卫了资产阶级。这从暂时的利益来看,是做对了,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保住了靠牺牲殖民地工人的利益而得到的高工资。但是,他们同时也破坏了工人的广泛的团结,而跟“自己的”雇主结成同盟,从而违背了阶级的长远的、一般的利益。

第二,必须区别小圈子的、集团的利益和全阶级的利益。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收买工人贵族(熟练工人),因此这个集团的特殊利益就跟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不一致:这是集团的利益,而不是阶级的利益。又如战争期间,投机倒把的资产阶级竭力破坏资产阶级国家本身所制定的贸易法规(而这个资产阶级国家却是为了资产阶级这个阶级的利益来进行战争的),这就出现了资产阶级在商业上进行投机倒把的派别(集团)的集团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它跟资产阶级这个阶级的利益是不一致的。

第三,必须考虑到阶级的日常利益随着阶级的社会地位的根本改变而发生的根本变向。举这样一个例子,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的最长远的和一般的利益是摧毁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它的种种局部利益都在这条路线上:夺取战略阵地,挖资本主义社会的墙脚。改善自己的物质状况,扩大自己的社会实力,为打击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准备力量——这就是问题所在。无产阶级现在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新的国家机器,形成了新的社会平衡;它处于暂时的指挥阶级的地位。十分清楚,它的利益方向这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的一切局部利益,从一般利益来看,都是按照巩固和发展新的关系的路线,按照组织这些关系的路线,以及抵制任何破坏企图的路线来安排的。这种辩证的转变是无产阶级本身辩证发展的结果,无产阶级已经“作为国家政权而确立”起来。是什么东西把这两种对立的利益方向统一起来呢?把它们统一起来的是它们的高度的一致性:要建立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新的社会形态,就必须打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的外壳。

任何一个新的阶级不仅能够摧毁旧的社会关系体系,而且能够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体系。因此,能够成为新社会的组织者的阶级,必然要使自己的利益具有生产的色彩,也就是说在对待社会问题时,不是从瓜分和单纯的分配着眼,而是从摧毁旧的形态以便建立具有更完善的生产、拥有更强大的生产力的形态着眼。

(三)阶级心理和阶级意识形态

作为社会阶级划分基础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差异,给整个阶级的意识即阶级心理与阶级意识形态打下了自己的烙印。我们从前面已经了解到,阶级心理,或者更确切地说,一个阶级的心理,并不是始终与该阶级的物质利益相一致的(诸如绝望、厌世、寻死等心理),然而它却始终导源于并始终决定于该阶级的生活条件。现在我们通过若干实例来看看,阶级心理和意识形态实际上是怎样被决定的。

首先举一个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并且具有实际的而且可以说是举世瞩目的意义的例子。大家知道,在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革命党人之间有一个争论,就是哪个阶级能把社会引向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者论证,这个阶级将是工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社会革命党人则论证,农民在这方面比无产阶级更胜一筹。现实已经完全证明了马克思主义者是正确的:农民曾经支持无产阶级与地主和资本家作斗争,它现在还在支持无产阶级,这是因为无产阶级支持农民拥有土地并使农民经济有发展的可能;但农民对“共产化”却绝少领悟,在土地使用、土地耕作以及整个农业经营方面都极力沿袭旧有形式。怎样解释这种现象呢?怎样解释无产阶级的英勇斗争以及它对共产主义建设和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无比领悟呢?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把事情归结为庄稼汉并不那么穷困,那么为什么流氓无产阶级(乞丐、沦落分子等)又不能成为骨干战士呢?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得事先问一问自己:有能力完成社会的改造,把社会从资本主义轨道纳入社会主义轨道的阶级,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特征?

第一,它必须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的阶级。如果没有这一点,那就可以理解,它是没有特殊的理由去触犯资本主义制度的,这时候它无论如何都不会反对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因此,这个阶级——通俗地说——还应当是个“穷人阶级”;如果没有这一点,它就不可能拿自己的贫困去跟其他阶级的富有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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